地丁银製度
简介
"地丁银"製度,是指清朝时实行的赋税製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製度,叫"地丁银"製度。
雍正帝这种赋税製度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製有所削弱。按田亩纳税,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另外,人口统计也变得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期人口骤增的原因之一。
同时,农民不再被强製束缚在土地之上,大量剩余劳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
地丁人丁
地丁是清代田赋收入,用银两征收的叫地丁银。清代初期,地赋和丁赋是分别征收的。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民田税率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种,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多少,各省有差异。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进行摊丁入亩赋税改革,首先在广东、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摊丁入亩的原则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最低的省为一釐至二钱不等,最高的省为二钱到四两五分三釐不等,一般为一钱至四五钱不等,称之为地丁银。
清代民间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乾隆元年上谕中说:"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然而,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採用折钱完纳。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製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上地名、银匠名、时间,有的还有用途等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古代赋税製度
封建製度在中国确立以后,土地即以国有方式存在,而生产者农民是以租佃製的方式耕种土地,这就注定农民与国家的依附关系表现为农民交租纳赋、承担摇役。纵观中国封建史,国家的财政收入基本以租、庸、调为主体,并以其它方式为补充,以维护封建经济命脉。
自隋唐至清,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史,各朝实行的赋税製度主要包括初税亩、编户製、租调製、租庸调製、两税法、一条鞭法和地丁银製度。这些赋税製度,每一次改革都较前一次有所发展并日趋完善。
古代赋税製度的沿革体现出如下特点:①征税标準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佔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②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③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④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製为标志;⑤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製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古代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