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製

一夫多妻製

婚姻习俗

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製后期,为父权製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製的产物。一夫多妻最初择妻範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範围也扩大了。合法的一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当中。

  • 中文名称
    一夫多妻製
  • 外文名称
    plural marriage

基本简介

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製

一夫多妻製(polygyny)是一种多偶婚製,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中国在1930年民国公布<民法>后实行一夫一妻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则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

早期文明中,在政治与经济上佔有主导地位的男性拥有更多的繁育机会,加之战争等原因导致男性死亡率较高,一夫多妻製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为人类繁衍集中了资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近代女性地位的上升,多妻製已不再被主流社会认同,但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演变留存。目前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容许男性娶多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

形成因素

历史产物

一夫多妻製在古代中国

始于母权製后期,为父权製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製的产物。最初择妻範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範围也扩大了。

地位象征

一夫多妻或纳妾製大多盛行于古代文明民族中,也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政治权力的才能支持多过一位妻子。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製,并以妻妾的多少作为财产和地位的象征。中国的汉族、回族、藏族、门巴族、独龙族和佤族的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製。而乌尼奥罗人(Unyoro)一般酋长须娶妻10~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

宗教允许

伊斯兰教允许一夫多妻製,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麽,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与公平的。” 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容许男性娶多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止。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準娶第二位妻子。

另外,犹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存在一夫多妻製。而基督教的圣经旧约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现代也有一些现代的圣经学者认为圣经主张一夫多妻製,如WilliamLuck及BlaineRobinson。

各地案例

古代东亚

一夫多妻製

在东亚地区,古代实行“一夫一妻製”。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製”,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一夫多妻的形式。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说,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製。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如今,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省,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况仍有。

古代欧洲

一夫多妻製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这种製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製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美国摩门教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製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製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製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準经文中。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製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製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这个时候,教会宣布收到停止实行多妻製度的啓示。不过也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製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联合起来的双城的社区中,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仍然实行一夫多妻。

非洲部落现在还盛行一夫多妻製

非洲地区

塞内加尔是一个被西方看作民主实行较好的国家,但却是个一夫多妻製比较顽固的国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拒绝取消一夫多妻製,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更有甚之,在非洲,还有公开为一夫多妻製辩护的国家元首。比如,当联合国200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史瓦济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太多的原因之一是一夫多妻製时,该国的国王姆斯瓦蒂三世竟然公开在电视台出来反驳。

2011年10月,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在全国解放庆典上表示将恢复在卡扎菲时代被禁止的一夫多妻製。 除此之外乌干达、埃及、苏丹、衣索比亚、叶门、阿联酋、卡达、巴林、约旦、阿曼、摩洛哥、索马利亚等非洲伊斯兰国家都允许实行一夫多妻製。

现实作用

一夫多妻製

虽然一夫多妻製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製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战乱时期

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入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準娶一个妻子,那麽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製或许为一个迫不得已的折衷办法。

延续责任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製是一较佳的製度。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或者身染慢性疾病,不少国家的男性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终止婚姻。而在一夫多妻的伊斯兰国家,第二次结婚则可能是各方面都认可的办法,男性既可以拥有正常的幸福生活,同时还继续承担对妻室的责任。

传宗接代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製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麽离婚的是便可避免。

维系家庭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也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製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现代变异

虽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储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製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製,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美国承认

2013年12月,来自美国犹他州的布朗一家由于一夫多妻而被告上法庭,而法官当时当庭宣布禁止一夫多妻製是违反宪法的,随后案件由于存在巨大争议一直没有做出最后审判。

美犹他州正式宣布支持一夫多妻製

据美国新闻网站“buzzfeed.com”8月28日报道,就在8月27日,犹他州一名联邦法官对这一案件做出了最终判决,这不仅是布朗家族的胜利,同时也是犹他州支持一夫多妻製的开端。

据报道,在法庭上,这名来自盐湖城的联邦法官不仅宣布犹他州反对一夫多妻製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同时认为布朗家族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应予以赔偿。这个判决也意味着犹他州一夫多妻製合法的时代正式到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去法院同多名伴侣结婚,这种一夫多妻製仅限于同居层面。

目前,该州法务部长办公室正在对布朗一案的判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抗诉。但由于大多数一夫多妻的支持者并不追求合法婚姻,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他们的生活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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