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0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 公司名称
    世界贸易组织
  • 外文名称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总部地点
    瑞士日内瓦
  • 员工数
    159
  • 成立时间
    1948
  • 经营範围
    贸易进行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

发展历程  

1990年12月: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布鲁塞尔部长会议责成关贸总协定体製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谈判。

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原则上形成了“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的提议下,“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协定在部长级会议上均获通过,由104个国家代表签署。

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与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5月1日:雷纳托·鲁杰罗成为首任总干事,任期4年。

1996年2月22日:贝南正式成为成员。

1996年10月19日:乍德正式成为成员。

199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第一次世贸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

1996年1月29日:蒙古国正式成为成员。

1997年1月1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式成为成员。

1997年3月27日:刚果共和国正式成为成员。

199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第二次世贸部长级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1999年2月10日:拉脱维亚正式成为成员​。

1999年9月1日:迈克尔·肯尼思·穆尔成为总干事;这次总干事人选意见分歧严重,最终决定由迈克尔·肯尼思·穆尔和素帕猜·帕尼帕迪各担任半任的总干事职务,每人任期3年。

1999年11月13日:爱沙尼亚正式成为成员。

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世贸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会议外遭到大批反全球化人士示威抗议,而会议本身也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2000年4月11日:约旦正式成为成员。

2000年6月14日:乔治亚正式成为成员。

2000年9月8日:阿尔巴尼亚正式成为成员。

2000年11月9日:阿曼正式成为成员。

2000年11月30日:克罗埃西亚正式成为成员。

2001年5月31日:立陶宛正式成为成员。

2001年7月26日:摩尔多瓦正式成为成员。

2001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在卡达多哈举行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发表《多哈宣言》,并成功啓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15年的谈判正式加入,这是关贸总协定/世贸历史上谈判时间最长的一次。英属香港和葡属澳门则在1995年1月1日世贸正式成立时加入,两地分别主权移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其在世贸的名称也换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200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正式加入。

2002年9月1日:素帕猜·帕尼帕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2003年2月5日:亚美尼亚正式成为成员。

20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由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领导的22个南方集团(开发中国家)反对北方集团(发达国家)所提出的“新加坡议题”协定:投资保护、市场竞争政策、政府体製透明化等。南方集团还要求欧盟与美国放弃农业补贴,但同样未果。这次会议未能实现任何进展。

2004年4月23日:尼泊尔正式成为成员。

2004年10月13日:高棉正式成为成员。

2005年11月11日:接纳沙乌地阿拉伯为成员。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贸部长级会议于香港举行。

2007年1月11日:越南成为第150个正式成员。

2007年7月27日:汤加成为第151个正式成员。

2008年5月16日:欧洲第二大面积的国家乌克兰成为第152个成员。

2008年7月23日:维德角成为第153个正式会员。

2011年12月17日:俄罗斯联邦签署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除俄罗斯联邦外黑山、萨摩亚和万那杜也将在2011年年加入。

2012年8月23日:俄罗斯联邦成为第156个正式会员。

组织标识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啓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採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率。

世贸组织

官方语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国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档案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採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达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製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智慧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準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製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图

秘书处与总干事

秘书处与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目前的总干事是素帕猜·帕尼帕迪(supachai panitchpakdi)。

主要成员

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

2012年10月2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会议上正式批準寮国成为其第158个成员国。据此,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已经达到158个。

2012年12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通过塔吉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档案,批準塔吉克的成员资格。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塔吉克立法机构应于2013年6月7日前批準相关协定,这一国内程式完成30天后塔吉克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59位成员。 2013年3月2日,塔吉克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的第159个成员。

2013年12月4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釐岛通过协定,正式批準叶门加入世贸组织。叶门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60个成员。

2015年4月26日,塞席尔结束了与WTO成员间长达20年的入世条款谈判,正式成为WTO第161个成员。

2015年7月27日,瑞士日内瓦,哈萨克入世签字仪式举行。哈萨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62个成员国。

成员一览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入世时间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

入世时间

阿尔巴尼亚

2000年9月8日

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岛

1995年1月1日

阿根廷

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亚

1995年1月1日

奥地利

1995年1月1日

巴林

1995年1月1日

孟加拉

1995年1月3日

巴贝多

1995年1月1日

比利时

1995年1月1日

贝裏斯

1995年1月1日

贝南

1996年2月26日

玻利维亚

1995年9月12日

波劄那

1995年5月31日

巴西

1995年1月1日

汶莱

1995年1月1日

保加利亚

1996年12月1日

布吉纳法索

1995年6月3日

蒲隆地

1995年7月23日

喀麦隆

1995年12月13日

加拿大

1995年1月1日

中非

1995年5月31日

乍得

1996年10月19日

智利

1995年1月1日



哥伦比亚

1995年4月30日

刚果(布)

1997年3月27日

哥斯大黎加

1995年1月1日

象牙海岸

1995年1月1日

克罗埃西亚

2000年11月30日

古巴

1995年4月20日

塞普勒斯

1995年7月30日

捷克

1995年1月1日

刚果(金)

1997年1月1日

丹麦

1995年1月1日

吉布提

1995年5月31日

多米尼克

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

1995年3月9日

厄瓜多

1996年1月21日

埃及

1995年6月30日

萨尔瓦多

1995年5月7日

爱沙尼亚

1999年11月13日

欧盟

1995年1月1日

斐济

1996年1月14日

芬兰

1995年1月1日

法国

1995年1月1日

加彭

1995年1月1日

甘比亚

1996年10月23日

乔治亚

2000年6月14日

德国

1995年1月1日

迦纳

1995年1月1日

希腊

1995年1月1日

格瑞那达

1996年2月22日

瓜地马拉

1995年7月21日

几内亚比索

1995年5月31日

几内亚

1995年10月25日

盖亚那

1995年1月1日

海地

1996年1月30日

宏都拉斯

1995年1月1日

中国香港

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

1995年1月1日

冰岛

1995年1月1日

印度

1995年1月1日

印度尼西亚

1995年1月1日

爱尔兰

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

1995年4月21日

义大利

1995年1月1日

牙买加

1995年3月9日

日本

1995年1月1日

约旦

2000年4月11日

肯亚

1995年1月1日

韩国

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

1995年1月1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8年12月20日

拉脱维亚

1999年2月10日

赖索托

1995年5月31日

列支敦斯登

1995年9月1日

立陶宛

2001年5月31日

卢森堡

1995年1月1日

中国澳门

1995年1月1日

马达加斯加

1995年11月17日

马拉维

1995年5月3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1月1日

马尔地夫

1995年5月31日

马裏

1995年5月31日

马尔他

1995年1月1日

茅利塔尼亚

1995年5月31日

模裏西斯

1995年1月1日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摩尔多瓦

2001年7月26日

蒙古

1997年1月29日

摩洛哥

1995年1月1日

莫三比克

1995年8月26日

缅甸

1995年1月1日

纳米比亚

1995年1月1日

荷兰

1995年1月1日

纽西兰

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

1995年9月3日

尼日

1996年12月13日

奈及利亚

1995年1月1日

挪威

1995年1月1日

阿曼

2000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

1995年1月1日

巴拿马

1997年9月6日

巴布亚纽几内亚

1996年6月9日

巴拉圭

1995年1月

秘鲁

1995年1月1日

菲律宾

1995年1月1日

波兰

1995年7月1日

葡萄牙

1995年1月1日

卡达

1996年1月13日

罗马尼亚

1995年1月1日

卢安达

1996年5月22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6年2月21日

圣露西亚

1995年1月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5年1月1日

塞内加尔

1995年1月1日

中国台湾省

2002年1月1日

狮子山

1995年7月23日

新加坡

1995年1月1日

斯洛伐克

1995年1月1日

斯洛维尼亚

1995年7月30日

索罗门群岛

1996年7月26日

南非

1995年1月1日

西班牙

1995年1月1日

斯裏兰卡

1995年1月1日

苏利南

1995年1月1日

史瓦济兰

1995年1月1日

瑞典

1995年1月1日

瑞士

1995年7月1日

坦尚尼亚

1995年1月1日

泰国

1995年1月1日

多哥

1995年5月31日

千裏达托贝哥

1995年3月1日

突尼西亚

1995年3月29日

土耳其

1995年3月26日

乌干达

1995年1月1日

阿联酋

1996年4月10日

英国

1995年1月1日

美国

1995年1月1日

乌拉圭

1995年1月1日

委内瑞拉

1995年1月1日

尚比亚

1995年1月1日

辛巴威

1995年3月5日

越南

2006年11月7日

亚美尼亚

2003年2月5日

叶门

2013年12月4日

马其顿共和国

2003年4月4日

尼泊尔

2004年4月23日

高棉

2004年10月13日

沙乌地阿拉伯

2005年12月11日

汤加

2007年7月27日

乌克兰

2008年5月16日

维德角

2008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12月11日


黑山共和国

2012年4月29日

萨摩亚

2012年5月10日

俄罗斯

2012年8月22日

万那杜

2012年8月24日

寮国

2013年2月2日

塔吉克

2013年3月2日

塞内加尔2015年4月26日哈萨克2015年7月21日 

主要职能

基本职能

製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製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製。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範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智慧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大职能

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定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定,并积极採取各种有效措施。

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沖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定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开发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组织宗旨

1、提高生活水準,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4、积极努力确保开发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成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製。

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採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麽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定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製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範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製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麽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製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定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製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製度;

(7)有关智慧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定;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範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鑒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式。这类法庭或程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抗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场準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準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成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画,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準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製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準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採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製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採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经济发展原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开发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开发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製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开发中国家在一定範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製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开发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开发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製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智慧产权协定》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智慧产权应与在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智慧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要点: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製;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D.在智慧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点: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範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智慧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智慧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製待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字仪式

(3)享受开发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製,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製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採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智慧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定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準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範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智慧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範智慧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製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範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法律架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架构,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属档案组成。附属档案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智慧产权协定》,分别称为附属档案1A、附属档案1B及附属档案1C;附属档案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式的谅解》;附属档案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製》;附属档案四是诸边协定。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附属档案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这些协定主要包括: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定。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装运前检疫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进口许可程式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附属档案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附属档案1C-《与贸易有关的智慧产权协定》

附属档案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式的谅解》

附属档案三-贸易政策审议机製

附属档案四-诸边贸易协定

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档案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定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採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製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抗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抗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抗诉的机会。抗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抗诉机构受理。抗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抗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採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採取报复措施,中止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主要成果

首个全球性贸易协定诞生

世贸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中午在印尼巴釐岛圆满闭幕,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首个全球性贸易协定诞生的喜讯传出。或许是因为之前的谈判太胶着、等待太漫长,会议闭幕式显得格外温情。随着《巴釐部长宣言》一锤定音,剎那间全场起立,掌声夹杂着欢呼声久久不息。

“巴釐一揽子协定”是本次会议上最甘美的果实。这份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的首个全球贸易协定,共包括10份档案,其中涵盖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式、允许开发中国家在粮食安全上有更多选择权、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内容。

存在问题

WTO 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没有任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或他者解释其行动;WTO 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让地方环境法与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

世界贸易组织

不公平的决策

一些国家对于在 WTO 架构下的不公机製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协定,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製下,大部分开发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密室会议

WTO 最为人诟病之一,即为其不透明的所谓“密室会议”、“绿室会议”或“小型部长会议”(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数会员代表于绿色房间内所作出的决议,另一说则为日内瓦WTO秘书长的办公室颜色。在“密室会议”中,部分对于会议主题有利益关系的少数国家事先就议题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后在将此决议公布于所有会员国前决议。此种决议方式在后来于1999年西雅图、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均被採用,甚至成为许多决议失败的原因,因为非洲或其他周边国家在整个会议讨论中,均被排除在“密室会议”之外,故拒绝承认最后的决议。此种决策过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为开发中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对于 WTO 决策不透明的批判焦点。

过去数十年中有许多方案尝试解决“密室会议”的问题,如由数个永久核心会员国及由其他成员国以轮值的方式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管理 WTO 裏的议程,其中的核心会员国可由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的影响力或其他準则来决定。然至今这方面仍未有明显的进展。许多决策者认为,使 WTO 的会议更为透明无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密室会议”这样的讨论过程在如此一个日益庞大的组织是无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关税限製及其他由所有会员国决议的资料库无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评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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