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中文名称
    个体工商户
  • 外文名称
    privately or individually-owned business
  • 主    体
    自然人或家庭
  • 特    点
    具有经营能力的个人
  • 相关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失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準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準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词目释义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準登记。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僱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视窗,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準登记的範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契约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型大小、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就业贡献

据《走第三条道路----与你一起做自由职业者》的分析,中国的个体户,超过半数为生存型创业,而不是机会型创业。也就是说他们只能自我僱用、自己生存、自谋出路,不具有创造就业机会的功能,他们是自食其力的自由职业者。中国实有私营企业750多万户,从业人员8700万人,实有个体工商户3200多万户,从业人员6500万人,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1.52亿人。这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明,个体私营大大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而创业成功的非公有製企业则不断扩大着就业机会。

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式规定

第一条 为规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製定本规定。

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出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登出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登记流程图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档案。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準档案。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档案。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準档案。

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準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準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注册程式

设立步骤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準申请书》,同时準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档案。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影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法务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档案)。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影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準申请书》,等待名称核準结果。

根据《》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型大小、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行政区(如:**区)+商号(如:**)+行业性质(如:商务服务)+组织形式(如:中心)。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型大小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成都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将不能再有"成都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而只能用所在区(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準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範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準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準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準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範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提供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来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影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準通知书》及《预核準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型大小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範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準档案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档案、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準通知书》及《预核準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範围:新增经营範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準档案。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登出登记应提交以下档案、证件:

1.《个体工商户登出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区别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异同点:

一、相同点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二)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三)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二、不同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有限製,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僱工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製,既可以只有投资人个人进行经营,也可以僱工超过八人以上。

(二)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体工商户不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更投资人姓名,而个体工商户只有在家庭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才能变更经营者姓名,而且必须是家庭成员。

(五)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 1月1日到5月31日,而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

又:随着全民创业的热潮兴起,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各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近几年个人独资企业也呈蓬勃发展之势。但有不少投资者在创业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还是设立个体工商户好?同时,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机构也会经常接到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具有设立灵活、登记手续简便等特点,但两者还是有不少区别的,需要投资者通盘考虑,根据自身情况选準组织形式。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型大小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製度的特征。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製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也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製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製度,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需要建立会计製度,争论较多。从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製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範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採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鑒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範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登出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出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準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登出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準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佔。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契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契约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复原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复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复原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复原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省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6月,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从业人员8292.06万人;私营企业数量达到1025.93万户,注册资本(金)28.48亿元。

私营企业已佔我国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产值佔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从业人员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分别佔全国总量的80%和90%以上,流动人口大多数在个私经济就业。

分析我国个私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司长马夫认为,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进一步破除不利于市场机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体製机製障碍,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营造依法公平竞争的体製环境,使个体私营经济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下得到健康发展。

营业执照变更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範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在经营中难免要发生改变,下面就介绍一下具体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麽变更手续:

一、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大部分经营者都选择的是个人经营,就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家庭经营是以家庭全部财产出资,所以只佔很小的一部分。变更组成形式一般为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更为个人经营手续很复杂,不作详细描述。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日常经营中很多经营者想变更经营者姓名,并对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表示不理解,其实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如果执照变更了,你能到银行把别人的帐户变更给你吗?你能把别人的驾驶执照变更给你吗?同样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个人的一种属性,不能变更。

三、字型大小名称

字型大小名称的变更只有二种情况,登记注册时没有登记字型大小的变更为有字型大小名称,登记注册时登记有字型大小的变更为新的字型大小名称,但不能重名,如有重名,需对方登出登记后一年方可使用。準备材料有营业正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影印件。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场所需提供新地址的租房协定、房产所属证明档案。经或场所变更一般在区县一级变更,跨省不能变更,跨地区手续复杂,不如重新办理。

五、经营範围

个体工商户变更一般性经营範围(在原来的範围上增加不用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需提供营业正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影印件,增加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就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下来后持证照原件和影印件、及营业正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影印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

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啓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登记收费标準

(一)、登记费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不收费;发放营业执照,不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不收费。

(二)、变更登记标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不收费。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準。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不收费。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準。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收费。

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準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準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準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準档案。核準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档案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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