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巨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新增立的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把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巨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製,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製。
职责许可权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情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巨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製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製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迴圈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製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製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製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最佳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製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画。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製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範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佔用耕地补偿製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準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资料的责任。製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準,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準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製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製定禁止和限製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製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範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範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範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採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採总量控製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製实施矿业权设定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採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製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範、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製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画,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採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採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定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情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巨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
编製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製管理土地利用计画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画;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迴圈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採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司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佔用耕地补偿製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司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範、标準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司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準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製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司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採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司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製实施矿业权设定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採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採总量控製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採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司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準、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情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司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组织编製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画;组织製定并管理国土资源技术标準、规程和规範;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编製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战略、规划、计画和政策;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合作交流。
(十五)人事司
承办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製事项;按规定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製,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派出机构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直属事业单位
天津地调中心
沈阳地调中心
南京地调中心
武汉地调中心
成都地调中心
西安调查中心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水文地质环境地调中心
发展研究中心
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中国地质图书馆中国地质科学院
机关服务局
油气中心
咨询研究中心
信息中心
财务审核中心
宣教中心
评审中心
人力中心
宝石中心
整理中心
经研院
规划院
中国大地出版社
国土资源报社
博物馆
法律中心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中国矿业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