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製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製性工具,这些体现法製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蕩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製的影响也很深远。
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製的雏形。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製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历史
中国早期法製,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製时代的法律製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製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製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啓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製度、监狱製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製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製诉讼製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製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製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裏,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製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製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製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製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準的法律製度,对中国后世的法製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西周法律製度是中国法製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蕩、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製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製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着“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製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製,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製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干余年的法製历史。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製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製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製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蕩、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製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製开始在更大的範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音亏)製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製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製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製史上看,秦代法製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製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製在秦代法製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整体上看,汉代的法律製度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汉代法律体製,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製”,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架构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製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製;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製度在理论、製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製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製在中国法製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製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蕩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裏,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蕩,但法律製度仍然在动蕩的年代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製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製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製度。这一时期法製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製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特点
以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製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製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宗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製力 ,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同时期西方国 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裏,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製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闢形成“八议”製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製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着《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 ,或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级别行政机关所牵製,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许可权不断分散,地方司法许可权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製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製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製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