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製度

中国古代土地製度

土地公有製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製即井田製→国君交纳贡赋製、派兵打仗。

  • 中文名称
    中国古代土地製度
  •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製为原始社会
  • 年代
    战国
  • 类型
    古老

奴隶社会

井田製背景 井田製的开创者,是治水的大禹。远古时代,华夏大地是洪水时代,气候湿热,百川横溢,大大小小的河流山溪相互沖击流淌,在山原大地上搅成遍地汪洋。舜帝命令大禹担负起治水的使命,以当时秦人部落首领大费为禹的辅佐。大禹十三年栉风沐雨,终于使百川入海,洪水被製服了。洪水消退,沖击出大片平原土地,一望无际,平平展展。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製。

井田製具体实施 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裏,十裏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裏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裏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沖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製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製逐步由国有製向私有製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製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製,他仿照古代井田製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裏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製→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製、租庸调製(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製,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製。

均田製、租庸调製、府兵製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製→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製彻底崩溃,租庸调製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製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製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製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製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製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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