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缩写为 CCPIT。
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以及经贸界之间的了解与友谊。
LOGO经中国政府批準,中国贸促会1988年6月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机构发展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商会、工商联合会、外贸协会和其他经贸组织保持着联系,与上百个国家与地区的对口组织签署了合作协定,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中国贸促会还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已经加入了许多国际组织,其中包括世界智慧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国际商会等。
主要职责
中国贸促会主要职责与任务: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外国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国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澳门会议展览业协会(3)、安排和接待国外来华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识别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档案和单证;为到国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5)、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或外国公司和个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智慧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6)、开展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蒐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报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
(7)、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8)、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9)、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机构设定
会长
姜增伟
副会长
张伟 于平 王锦珍 卢鹏起 尹宗华
秘书长
徐沪滨
副秘书长
于晓东 刘风华 杨平安 陈正荣
机关部门
办公室 会务部 国际联络部 展览部(展览管理办公室) 经济信息部 人事部(外事办公室) 财务部(直属财务处) 直属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驻外代表处
驻香港代表处 驻日本代表处 驻韩国代表处 驻海外地区代表处 驻澳大利亚代表处 驻美国代表处 驻墨西哥代表处 驻加拿大代表处 驻德国代表处 驻法国代表处 驻英国代表处 驻义大利代表处 驻比利时代表处 驻俄罗斯代表处 驻新加坡代表处 驻哥斯大黎加代表处 驻巴西代表处(筹备)
主管社团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附设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 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 国际保护智慧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秘书处 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
会管企业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咨询公司 北京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六十年代
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第一任主席为南汉宸,秘书长为冀朝鼎。五十年代,正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中国贸促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至六十年代中期,中国贸促会已同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义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维亚、盖亚那、委内瑞拉、墨西哥以及亚洲、非洲许多当时尚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民间贸易联系,并先后同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有关团体签订了民间贸易 或经济关系的协定,同义大利、智利、奥地利的有关组织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商务代表处。与此同时,中国贸促会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会或工商会,同已与中国建交各国的贸易团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七十年代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许多国家相继同中国建交。中国对外经贸事业仍然保持着"官民并举"的格局。中国贸促会本着"不忘老朋友,广交新朋友"的精神,继续拓宽原有的对外联系渠道,促进中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在1979年1月中美正式建交以前,中国贸促会是两国间贸易的中方视窗。1973年,王耀庭出任中国贸促会第二任主任。
八十年代
1979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贸促会承担的工作範围继续扩展,转移到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轨道上来。随着工作範围的扩大,贸促会增设新的机构,增加工作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增设了分会和支会。1986年,贾石出任中国贸促会第三任会长。随着中国实行有计画的商品经济和外贸体製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贸促会的职能面临着新的转变。1986年5月,中国贸促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
经中国政府批準,中国贸促会1988年6月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面向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加强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技术转让、涉外经贸和海事仲裁等项工作,发挥连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把自身业务的拓展与为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服务结合起来。
对口支援工作会议从1988年起,中国贸促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以促进有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增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这样,中国的贸促事业就既有地方机构,又有行业机构,从而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工作网路。
1988年9月,郑鸿业代行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职务,1989年12月被选举为第四任会长。
九十年代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製的逐步建立,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根据新的情势,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紧紧围绕其宗旨,抓住机遇,强化职能,调整战略,开拓领域,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採取多种形式,开闢多种渠道,努力为企业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外交、外贸事业服务。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各项工作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作为贸易促进组织所应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从而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会涉外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贸促会联合大陆经贸界、企业界、法律界及有关方面,于1989年底成立了"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该协调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贸促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该协调会与台湾省方面的"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紧密合作,为海峡两岸在贸易、投资、法律事务、智慧产权保护、人员往来等诸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与此同时,中国贸促会同台湾省方面的许多经贸团体、工商组织、企业界等建立了往来与合作关系。
灾后重建洽谈会1994年5月,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入会。中国贸促会牵头组建了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中国成员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作为主席单位,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8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委员会名议申请加入国际商会,经过8年多的谈判和努力,1994年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95年6月,郭东坡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五任会长。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贸促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1997年9月,俞晓松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六任会长。
2003年5月,万季飞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七任会长。
2014年3月,姜增伟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八任会长。
贸促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简称CCPIT。
中日经济合作协定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世界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的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档案。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製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档案的领事识别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製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智慧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八)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九)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準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画、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定、变更和复原;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製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全会的产生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全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全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全会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全会作为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每年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内容包括方针政策、重大任务和规划等。
第十四条 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全会会议,对内领导贸促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定和有关档案。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五条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
第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準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準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準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章 仲裁和调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第三十条 中国贸促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贸促会荣誉顾问"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二OO九年一月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