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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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 Physician
主任医师医师职称分
住院医师(助教) 主治医师(讲师)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主任医师(教授)
职务责任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製度,认真完成本职要求的病历等各项医疗记录。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大学部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画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製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製度。
报考条件
(一)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医学大学大学部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二)副主任医师 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大学部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 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製: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报考时间
全国各地报名时间不是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考试评审理论考试由各省统一举行。大部分地区已逐步实行人机对话考试。
晋升条件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大学部(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大学部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葯专业须精通中医葯理论,对经典医着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大学部技术操作,解决大学部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準的科学论文或着作;
3.善于指导大学部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相应区别
科主任,是指医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并非指职称;而主任医师是职称名,其级别相当于医学院校的教授。
部分主任医师,同时也被评为“教授”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晋升条例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製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葯剂人员(含中葯、西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葯师、副主任葯师、主管葯师、葯师、葯剂士、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製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大学部(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大学部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葯专业须精通中医葯理论,对经典医着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大学部技术操作,解决大学部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準的科学论文或着作;
3. 善于指导大学部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大学部理论,了解国内外大学部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葯专业须通晓中医葯理论,熟悉经典医着);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大学部技术操作,解决大学部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準的科学论文或着作;
3. 能够指导大学部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大学部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1. 熟悉大学部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大学部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大学部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大学部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大学部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国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大学部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葯学徒出师、国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大学部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葯剂员、见习员、护理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国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着,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準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许可权: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鑒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製机构和集体所有製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