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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製
管製,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製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製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在同犯罪的长期斗争中证明,管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製,放在民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製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製与有期徒刑从刑期上衔接起来,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那些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种。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製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有期徒刑与拘役虽然同属于剥夺自由刑,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在适用对象上,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2)在执行场所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就近执行。(3)在刑期及其幅度上,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场合,可以延长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与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4)在待遇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製生产劳动,也不享有每月可以回家休假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5)在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罚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有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对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但判处有期徒刑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种。它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无期徒刑是对终身自由的剥夺,有期徒刑则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是重刑,适用範围比有期徒刑窄,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由上可见,本条对主刑种类的规定,形成了由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所谓按一定次序,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由最轻到较轻、再到较重、重乃至最重的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形成阶梯,它们在性质和内容上各不相同,彼此不能取代,进而构成轻重相济、互相衔接、排列有序的有机整体。
刑期
管製: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製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刑限製
(1)适用条件的限製: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
(2)适用对象的限製: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3)适用程式的限製
死缓製度
1、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注意这裏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2、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故意犯罪”的限製性解释:这裏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这裏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準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準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3、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从判决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并非裁定减刑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