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準,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鑒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準,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利益。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例如供应提供一种国内较先进的纳米材料,这种材料只有少数国家或高校检测中心能够检测,显然,检测费相当昂贵。这时,就要考虑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对此种材料用量较少,如果每批都要求其提供检测告,对供应商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减轻供应商检测费用的压力,又使企业确信产品质量,这时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定期或每供应一定数量的产品时提供一次权威检测报告、或对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认可。另外,关于监督抽样(抽样时间、地点)、检测机构选择、检测费用承担的问题双可在契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範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
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 使用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类型
(一)国家监督。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人民政府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监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受国家强製力保护,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製。
(二)行业监督。是指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行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社会(民众)监督。应当包括: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检查製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製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製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製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在地区的质量监督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产品,检查依据的是标準,包括:现行的国家标準、行业标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尚未製定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依据地方标準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準。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督抽查的对象、範围,抽查的原则,工作程式,承检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级区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
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 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準、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整体质量水準。
定期监督检查
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製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在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準。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民众举报,或根据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示或意见,读某些企业的某种产品组织一些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準,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製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準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準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準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三)管理产品质量识别工作;
(四)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民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範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準,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準,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準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 标準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範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八条 国家标準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準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识别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