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业务和责任的规定。业务範围一般为办理会计设计、管理、稽核、清算、鉴定、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的查核、签证、充任检查人、清算人、税务案件、工商注册登记的代理人等。(4)关于会计师登录的规定,会计师一经登录,不得充任公务员或公营事业机构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员。同时规定会计师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以会计师地位在工商业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在与本人有利害关係的事件中执行业务,不得接受债权索赔的委託,不得收受规定之外的任何酬金,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等。(5)会计师应组织会计师公会,不加入公会者,不得执行业务。(6) 关于惩戒的规定。会计师有犯罪行为,逃漏或帮助、鼓唆他人逃漏税捐、为公司财务搞不实的签证,违反法令受行政处分的、违反会计师公会章程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等惩戒。未取得会计师资格,而擅自执行业务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金。受三次以上处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课以罚金。总的讲,该法对保护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明确职责都规定的较为系统详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