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保险

契约经济关系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契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契约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契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 中文名称
    保险
  • 外文名称
    insurance
  • 定义
    经济补偿製度
  • 分类
    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

基本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描述: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契约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契约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契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契约规定範围内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人的一种经济保障製度。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契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契约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契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麽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主要种类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额度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範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範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额度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僱主责任保险承保僱主根据法律或者僱佣契约对僱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製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额度保险以订立契约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契约的对方的额度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契约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特点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範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契约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範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製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

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保险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製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资料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範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製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採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

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契约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额度管理

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额度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额度至关重要。保险契约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额度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主要作用

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範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

4)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契约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5)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契约,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契约,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契约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相当于退保金的70-80%左右(依照保险契约条款确定)作为贷款。如果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就是说部分保险产品的设计中会捆绑类似储蓄或基金功能的账户,使其看上去兼有保障与保值的功能。而实质上就是为吸引投资者购买保险产品,而进行的保险功能与投资功能的组合。

发展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裏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据传说,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酷热的太阳烘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一只粗糙的水壶在商人间传递。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人们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30只骆驼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蹤了。

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着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商队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摊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因为全商队还有8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们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这种互助共济法,经过后来不断的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无独有偶,3000多年前,在中国的长江上也有商人运用了这种互助共济的方法。长江是一条横贯中国东西的河流,在其上游地区,山高路险,交通不便,因此,长江就成了主要的交通要道。大批的货物源源不断地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运往下游。由于当时造船技术有限,加上长江水急浪高,经常发生船只倾覆、货物损失的事故,商人们都在思考着用什麽办法来避免这种损失。有一个年轻的四川商人名叫刘牧的,提出了一个办法,要改变过去那种把货物集中装载在一条船上的做法,而把货物分装在不同的船上。开始时很多商人都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如果採取这种做法,就要与别的商人打交道,还增加了货物装卸工作量。但经过努力的说服,刘牧成功了。採取这种办法后的第一次航行,果然发生了事故,船队中有一艘船沉没了。但由于採取了分装法,使损失分摊到每个商人头上后,损失就变成很小了,大家都避过了灭顶之灾。这种分散风险的方法在长江运输货物的商人们中被广泛地接受,进而得到了发展。其分散危险或由整个船队分担损失的做法,其实就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

历史

世界保险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製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製定了罗地安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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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阿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 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义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製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契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佔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製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696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劳合社的前身。

现行火灾保险製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製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製”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中国保险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契约法》 其中对财产保险契约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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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製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档案。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製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製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复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準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

保险中国

寿和恆安人寿。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準,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太平人寿 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啓动了重组改製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製,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6年12月,由中国京安额度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业发起,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準设立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入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2009年6月3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準成立。

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2011年12月15日、12月1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同步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A+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同时也是国内第四支保险股。

2012年3月,中国太平被列入中央直接管理金融企业。

2012年5月14日,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準成立,开心保网为该公司旗下网站,是中国技术领先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之一,同时也是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面向全国範围内进行保险类产品销售与服务提供的综合性保险电子商务平台。

2013年6月7日,中国太平保险重组改製整体上市,将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整体上市。

2013年6月9日,保监会确定7月8日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加强社会大众保障意识。

2016年1月31日,专注为保险行销员展业助力,为投保人解疑答惑的保险抗告处理网开设。

相关区别

保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然而由于许多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与银行储蓄方面的知识,而误将人寿保险作为“第二储蓄”进行投资,这其实是十分不理智、不可取的,甚至会适得其反。有人常会问这样的问题,买保险与银行储蓄,究竟谁划算呢?这并不好比,应该说两者的功能不同。

从预防风险上看

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作準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行为。

从存取方式上看

在银行储蓄是存取自由的;而保险则带有强製储蓄的意味,其能够帮助你较迅速地积攒一笔资金,但是只有在保险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

从约期收益上看

在银行储蓄中,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而在保险中,你能得到的钱大多却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且金额可能远远高于你所缴纳的保险费;少数的一些险种除外,如定期养老险等,你能得到的钱也是确定的。

从所有权上看

你在银行存的钱还是你的,只是暂时让银行使用;而你买保险花的钱就不再属于你了,这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保险期内你就是不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再还给你。

总之,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搞清,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而银行储蓄的主要作用是资金的安全及一定的受益。买保险与银行储蓄,究竟哪个更划算,只有由你来从自家的经济状况、身体条件、风险防範等方面的实际出发,由你自己考虑和进行抉择。

保险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保险契约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契约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契约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製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製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契约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契约约定的责任範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额度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範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契约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适合人群

家庭结构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单身一族(18岁-30岁):对于这类人群,购买保险可以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这类保险费率低,并且可以针对意外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并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有效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转移未来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类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对于这类家庭,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準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準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準备是最佳的年龄)。当然,保险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据年龄阶段,收入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规划的。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的不同,在规划保险时考虑的重点就不一样。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选择公司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製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那到底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1、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2、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3、额度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额度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準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额度等级的一个参考。

4、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5、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契约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资料的编製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釐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製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麽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佔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P101 ×1/24 + P102 ×3/24 + P103 ×5/24 + P104 ×7/24 + P105 ×9/24 + P106 ×11/24 + P107 ×13/24 + P108 ×15/24 + P109 ×17/24 + P110 ×19/24 + P111 ×21/24 + P112 ×23/24 + P201 ×23/24 + P202 ×21/24 + P203 ×19/24 + P204 ×17/24 + P205 ×15/24 + P206 ×13/24 + P207 ×11/24 + P208 ×9/24 + P209 ×7/24 + P210 ×5/24 + P211 ×3/24 + P212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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