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汉朝实行郡县製,全国郡数最多达到103个。为了加强地方行政,汉武帝依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将京畿地区以外的全国划分为青、兖、徐、豫、冀、荆、扬、幽、并、凉、益、交址、朔方十三个州,州设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刺史的职责以汉武帝颁发的六条诏书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其监察纠劾地方官的标準。
具体内容
六条诏书的具体内容是:
-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製,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
-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说明
从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刺史的职责主要在于监察郡太守以及各级地方官员的施政。六条诏书以外,刺史不得干预地方政事,违者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