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诏书

六条诏书

西汉六条诏书

六条诏书是汉朝汉武帝颁发给十三州刺史的诏书,规定了刺史的权力和职务範围。

汉朝实行郡县製,全国分为五十多个郡。为了加强地方行政,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州设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的职责以汉武帝颁发的六条诏书的形式规定下来。

  • 中文名称
    六条诏书
  • 颁发对象
    十三州刺史
  • 朝    代
    汉朝
  • 王    帝
    汉武帝

背景

汉朝实行郡县製,全国郡数最多达到103个。为了加强地方行政,汉武帝依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将京畿地区以外的全国划分为青、兖、徐、豫、冀、荆、扬、幽、并、凉、益、交址、朔方十三个州,州设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刺史的职责以汉武帝颁发的六条诏书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其监察纠劾地方官的标準。

具体内容

六条诏书的具体内容是:

  •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製,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
  •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说明

从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刺史的职责主要在于监察郡太守以及各级地方官员的施政。六条诏书以外,刺史不得干预地方政事,违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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