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刑部

古官职名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製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製"。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 中文名称
    刑部
  • 年代
    古代
  • 事例
    重大案件
  • 刑部
    中国古代政府部门之一

基本简介

刑部,中国古代政府部门之一,相当于现代国家的法务部。其长官为刑部尚书,也即是法务部长。

历史由来

刑部最早是出自隋朝,其时设有都官尚书,后来改为刑部尚书,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製历代相沿。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製”。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基本职责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人员设定

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三省六部

三省六部,西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封建王朝最高政府机构(历代名称、组织机构、职权範围和隶属关系时有变动,但“三省”、“六部”作为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製定、审核与贯彻执行的格局基本上是一致的),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   中书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长官为侍中) 尚书省(总领六部,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拥有领导、监督中央行政部门及地方府、州、县官的权利,长官为尚书令。

六部   吏部(管理文职官员的任免、考选、升降、调动等事) 户部(执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掌管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等) 兵部(负责军事,入军队编製、武官选授以及驻防、训练、检阅等政令) 刑部(主管全国刑罚、律令及审核刑名,与督察院管理稽察、大理寺掌管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製”)工部(管理全国工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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