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夜权

初夜权

欧洲初夜权(法语:Droit du seigneur,发音:[dʁwa dy sɛɲœʁ])一词出现于中世纪的西欧,是指一地的领主具有享受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而不是指必须全部享用。

按照领主们的说法,少女第一次性交会流血,俗称"落红",是不祥之物,会给男人带来厄运,只有高贵的有权力有地位的领主才可以抵抗这种力量。如此说来,领主是在为农奴献身了。

从风俗的角度看,中世纪欧洲黑暗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不少地方的封建主享受对领地农民的"初夜权"(right of the first night),或称"领主权"( 法语原文为droit du seigneur,直译成英语相当于 right of the lord ,即老爷的权利),农奴新婚之夜必须将新娘送给封建主。

  • 中文名称
    初夜权
  • 外文名称
    right of the lord
  • 最早源自
    原始人类对血的恐惧
  • 出现于
    中世纪西欧

信息简介

初夜权(法语:Droit du seigneur,/ˈdrɑːdəseɪˈnjɜr/,法语发音:[dʁwa dy sɛɲœʁ])一词出现于中世纪的西欧,是指一地的领主具有享受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领主们的说法为少女第一次性交的落红是不祥之物,故此相信有权力地位的领主可以抵抗这种力量。

拍卖初夜权

在古代,初夜权是封建主强製与农奴的新娘同宿第一夜的特权,这是封建主对农奴特别是妇女的一种野蛮的迫害。在中世纪欧洲、苏格兰、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开用法律作了规定。这种历史现象,是古代群婚製在一些民族中的残留痕迹,也是一种婚俗。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在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留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一个;在巴利阿裏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代都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是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麽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极力掩盖这一事实,但这种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拉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

在16世纪的文献首先记载了初夜权,但历史学家所审视的记录中却只找到很薄弱的证据。在一些封建製度中,地主要求佃农结婚须得到地主的允準,这通常需要缴付款项。一些地方的基督教会也要新婚夫妇先缴付款项才可完婚。

起源综述

起源概义

初夜权(Droit de seigneur)一词出现于中世纪的西欧,是指一地的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领主们的说法为少女第一次性交的落红是不祥之物,只有拥有权力地位的领主可以抵抗这种力量。

虽然在16世纪的文献首先记载了初夜权,但历史学家所审视的记录中却只找到很薄弱的证据。在一些封建製度中,地主要求佃农结婚须得到地主的允準,这通常需要缴付款项。一些地方的基督教会也要新婚夫妇先缴付款项才可完婚。

原因

初夜权很多时候亦会用来指在宗教上信众须把初夜献给教派中神圣的存在的一种权利,如古埃及有敬拜金牛的习俗,所谓的金牛是一种实际存在、较一般牛特别的牛,故当时的女性要把初夜献予新发现的金牛。又或者是在很多邪教中,教主以神的代表之名要求女信众共寝的教条之一。

《烬余录》中暗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统治时可能在中国实行过初夜权製度。“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童稚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后检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题墓碑曰 万忠。鼎革后,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鼎革后,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初夜权

所载甲主为北人(可能包括北方的蒙古、色目、汉人、女真和契丹各族)。由于《烬余录》在南宋“成书”之后,一直至清光绪年间才第一次付印,期间跨越了700年历史,被认为藏于民间,但有人怀疑为伪书。

从元代各族人口分布来看,“初夜权”亦是完全不可能之事。根据台湾省着名元史专家萧啓庆先生考证,元代人口约为一亿两千万,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过三十余万,假设这一亿两千万总人口之中有一亿为汉人,则汉蒙人口比例为3333333:1,此等悬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初夜权?再者,元代入居中原之蒙古族,大多为世袭军户或官员。除官员外,军户均按军队编製集中安家,主要集中于大都、河南、云南等地。此外,根据姚大力先生考证,元代蒙古族人口分布状况越往南越少,镇江府蒙古人不过数十户,更南边的广州则只有数户蒙古人。

非洲一些原始部落的酋长可以行使初夜权。

其他地方

希罗多德在《历史》中也提到地中海塞普勒斯的初夜权观念,塞普勒斯是地中海连线东西方文化经济的海上交通枢纽。岛上法律规定:每个女人出嫁前都必须先在神庙中充做“圣妓”,以向路过该岛的陌生男子提供性乐。

另一支闪系民族叙利亚人,也要求他们的所有女子,至少要有一次在神庙内献身给陌生人的经历。

《旧约》记载了亚摩利人的律法:所有将要出嫁的女子,须先卖淫七日,方可结婚。

初夜权的观念不仅存在于欧洲、小亚细亚地区,东亚似乎也存在过,只不过一些文明的民族较早脱离那一阶段。

发展历史

义大利的伊夫雷亚的“柳橙大战”

这种流行信仰的来源无从考证,但希罗多德的读者可以发现在遥远的古利比亚部落“Adyrmachidae”中可能有类似的传统习俗,希罗多德则认为这是独特的:“他们也是拥有把即将成为新娘的女人上呈给国王的这一习俗的唯一一个部落,而国王可能会选择他所中意的。”

早期提到这个权利是在西元1556年,被用在法国律师兼作家让·帕蓬(Jean Papon,1505-1590)的作品中作社会批判之用[3]。在伏尔泰在他的作品“哲学字典”中接受其为历史事实后才获得广泛流通,很快地,这个词变得经常使用,尤其是在讽刺上。保罗·曼特加札(Paolo Mantegazza)在他西元1935年的书“人类的两性关系(The Sexual Relations of Mankind)”中陈述了这一信念,即是就算这种权利并非法律,但可能是最具约束力的习俗。

在十九世纪,许多法国人认为在旧製度的法国存在一些不道德的权利,诸如“droit de cuissage(droit du seigneur),初夜权”、“droit de ravage(破坏权,给予领主破坏自己领地的权利)”、“droit de prélassement(横躺权,据说领主有权将农奴开肠破肚以温暖他的脚)”。

直到二十世纪初,西亚美尼亚的库德人头领(khafirs)仍保留与亚美尼亚新娘在结婚当天夜晚睡觉的权利。

在一些封建製度中,地主要求佃农结婚须得到地主的允準,这通常需要缴付款项。一些地方的基督教会也要新婚夫妇先缴付款项才可完婚。

初夜权很多时候亦会用来指在宗教上信众须把初夜献给教派中神圣的存在的一种权利,如古埃及有敬拜金牛的习俗,所谓的金牛是一种实际存在、较一般牛特别的牛,故当时的女性要把初夜献予新发现的金牛。又或者是在很多邪教中,初夜权为教主以神的代表之名要求女信众与其共寝的教条之一。

由梅尔·吉勃逊执导与主演的电影《勇敢的心》(Braveheart)就反映了这个事情。

术语差异

法语用词“Droit du seigneur”大致可以翻译为“领主的权利”,但在提到这种权利的行使时,法国本土则偏爱用“droit de jambage”(“腿的权利”)或是“droit de cuissage”(“大腿的权利”)。这个词通常被用来与拉丁语中的“jus primae noctis(/ʒʌsˈpraɪmiːˈnɒktɨs/,初夜权)”当作

初夜权

梅尔·吉布森的电影《惊世未了缘》(《勇敢的心》)就反映这个事情。《烬余录》中暗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统治时可能在中国实行过初夜权製度。“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童稚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后检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题墓碑曰 万忠。鼎革后,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鼎革后,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所载甲主为北人(可能包括北方的蒙古、色目、汉人、女真和契丹各族)。由于《烬余录》在南宋“成书”之后,一直至清光绪年间才第一次付印,期间跨越了700年历史,被认为藏于民间,但有人怀疑为伪书。

各地风俗

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物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风,所谓“金牛”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裏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等过了四个月头,就送进“金牛庙”。“金牛”初到庙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金牛”,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僧侣、祭司执行

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的方法是以僧侣、祭司执行

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由酋长、地主、君主执行初夜权

印度孟加拉的土着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纽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古罗民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

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献给新郎。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真是淫迹斑斑,磬竹难书。

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

非洲的利比亚人,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在淡路出岛,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身。同时,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

由贱民、僕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权

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僱人“破瓜”。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贵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破瓜”。

贱民、僕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权

在《黑色的性行为》一书裏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当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

欧洲习俗

初夜权

比较特殊的是欧洲地区的许多国家,以类似风俗为基础,发展出了佔有女性初夜权力的法律并长期保持。

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社会,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佔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是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储存了几个世纪。

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裏,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裏,任其“破处”。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偿费。”在德意志的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给领主的赔偿费是“能装下臀部”的大锅,以及“和臀部一样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须付给领主高级的上衣或毛毯。这种赔偿费就是所谓“结婚税”,在德意志把这种“初夜权”的赔偿金称为“孔守钱”、“新床钱”、“极印金”、“女金”、“脐代”。如果不履行以上“义务”,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得领主的许可。这实在是人类历史上十分丑恶的一页。

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颁布公告说:“在领地内的农民(佃农、农奴)结婚时,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果遭拒绝,新郎必须付钱给领主。”如果不履行义务,婚姻就得不到领主的认可,属无效婚烟。这种由领主享受初夜权的野蛮规定,自13世纪一直持续到16世纪末叶;在俄国及东欧诸国,甚至还延续到了18世纪初期。根据法国资产阶级**前夕的法律规定,法国国王有权同任何一个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

当然,国王不可能对每一个新娘都行使这项特权,所以出于某种考虑,便把这种权利售让给他统治下的某个人,这个人还可以再转让这种权利,直到让与到最后一个买主,这个买主可能是一个庄园主,他对本区域裏的所有姑娘都拥有初夜权。当一个男人想结婚时,他可以为他想要娶的姑娘买下这种权利,向庄园主交一笔钱,换取“这项交易的许可证”。如果庄园主本人认识这个姑娘,并且想自己享用这种特权,那麽,他便会回绝这个男人的要求。

欧洲中世纪史

欧洲中世纪史由于文艺复兴前造纸术和印刷术尚未传播到欧洲,中世纪留下的关于初夜权的文字记录非常稀少,因此也有部分人认为初夜权并不是从中世纪开始一直在欧洲存在的。

在一本美国作家沃伦·霍利斯编撰的《欧洲中世纪史》中作者宣称:中世纪从未实行过初夜权,他认为那只是16世纪的记述者编造的故事,但他并未在书中列出任何反对的理由和证据,仅仅宣称1995年的另一位作者阿兰布罗的《领主的初夜》也认为初夜权是不存在的。

当代现状

​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在英国威尔士地区卡马森郡马德法伊村花100万英镑购买了当地一处庄园,作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别墅。然而,按照威尔士地区一项有170多年历史的古老法令,作为“庄园主”,查尔斯将从此拥有马德法伊村裏所有新娘的“初夜权”,可以在新婚之夜夺走其贞操。除非新娘向其交纳50便士,才能逃过此劫。据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称:“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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