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由来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州判。诗词描述
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扬州韩绰判官》: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这里的判官就是一种指封建官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