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通商大臣

北洋通商大臣

鹹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清政府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及南洋通商大臣。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

同治九年(1870年)11月12日,清政府裁撤三口通商大臣一缺。裁撤后,所有洋务,海防各事宜,均归直隶总督经管,颁发钦差大臣关防,称"北洋通商大臣"或"北洋大臣"。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洋务,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等事宜。

  • 中文名称
    北洋通商大臣
  • 简称
    北洋大臣
  • 属性
    清朝官名
  • 管理事物
    外交、海防及官办军事工业等

简介

清末官职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为了办理通商和外交事务,在天津新设三口通商事务大臣,管理北方所有洋务,海防各事宜,三口指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为专职由崇厚任职。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由直隶总督兼任。

全称办理牛庄(后改营口)、天津、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事务大臣。

详细情况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的专管北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交涉、通商、海防等事务的临时差使。1861年(鹹丰十年十二月)初设定,不加“钦差”,只颁发关防。遇有要事準会同直隶、山东、奉天的各级官员商办,与总理衙门无直接隶属关系,但职掌相近,来往频繁,有咨商定议的权力,总理衙门也可代为上奏。设定10年,由崇厚专任。1870年(同治九年)天津教案发生,崇厚赴法谢罪,成林署理数月,后由直隶总督李鸿章兼任,改称“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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