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单位
5角、1圆、5圆、10圆、20圆及50圆。而纸钞单位则有: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与2000圆。换算方式为:1圆=10角=100分。5角硬币的发行量少,实际上也较少使用。日常生活只有邮票、水饺(每颗2.5至3.5圆)、汽油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例如在日常使用上,一般人如果要购买5角的邮票有两种方法:一是买两张,凑成1圆,二是给店方1圆,但店方不会找零(2000年后就没有这种情况了)。
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至1圆。若需要,也可以以角圆来作为交易媒介,但角圆限製一次使用不可超过100枚。
角
角多为收藏用,故价值比面额还要贵。
发行历史
官方说法
1948年台湾省通货膨胀时期所发行的100万纸钞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省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省物价水準急遽上扬。
台币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所谓的台湾省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省把一些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进行所谓的剿共,造成台湾省内部民生物资短缺,使得台湾省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省有产米,上海没有),因此造成台湾省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
新台币
新台币在2000年发行的1000圆之前,都是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上印"台湾省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2000年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国币依"中央银行法"由中央银行发行,停止委托台湾省银行,上印字样亦改正为"中央银行"。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省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当局正式回应为:自1968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台湾省银行只是受托单位,上印"台湾省银行"为长期的误会。
而1000元及500元则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元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元的刷色变得更深。
汇率
(2015年1月8日)
台币兑换
新台币 人民币元19.42新加坡元4.184俄罗斯卢布192.41澳元3.85美元3.12港币24.24日元374.11加元3.69韩元3428.17英镑2.07欧元2.65流通
台币
1961年7月1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省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已经取消。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省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百元台币版本
百元台币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元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新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1][2]于2004年版已移除。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2年7月1日起原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