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沿革
1.1954年1月27日行政院(43)台内字第0623号令订定发布。2.1982年10月29日内政部(71)台内民字第11791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条。
3.1991年2月1日内政部(80)台内民字第895069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4.1995年10月5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5872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5.1995年10月21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606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6.1997年2月27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76875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7.1997年12月30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06827号令修正发布增订第5-1条条文。
8.1998年10月8日内政部(87)台内民字第8706459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9.1999年10月27日内政部(88)台内民字第8897074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0.2000年2月3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72185号令修正发布第5 条条文。
11.2000年12月30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62562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12.2006年3月9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045320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3.2007年7月11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10433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4.2007年8月29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31407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5.2007年10月3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55673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6.2010年11月2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90212117号令修正发布第4~6条条文;并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17.2012年9月25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10307327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并增订第5-2条条文。
18.2014年6月11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30182404号令修正「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五条之一、第六条条文;并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档案全文
第1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纪念日
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曆四月八日。
六、解严纪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国庆日:十月十日。
九、台湾省联合国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
第3条纪念日纪念方式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湾省地区各级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反侵略日、解严纪念日、台湾省联合国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七、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湾省各级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国父诞辰纪念日。
(三)行宪纪念日。
第4条民俗节日
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余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岁时祭仪:各该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参酌各该原住民族习俗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5条特定节日
下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省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下列规定放假:
一、儿童节:放假一日。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时,于后一日放假。
二、劳动节:劳工放假。
三、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5-1条 节日遇到假日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补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于前一个上班日补假,为星期日者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但农曆除夕及春节放假日逢例假日,均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
第5-2条其他节日规定
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纪念日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实施之。
第6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2010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条文,自2011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2014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条文,自2015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