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台湾地区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这是台湾省政府依据台湾省地区重要的节庆与纪念日,所制定节日庆祝、放假之有关规定。

现行条文为2014年6月11日所公告,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中文名:台湾省地区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 公发布日:西元1954年01月27日
    • 修正日期:西元2014年年6月11日
    • 发文字号:台内民字第1030182404号

法规沿革

1.1954年1月27日行政院(43)台内字第0623号令订定发布。

2.1982年10月29日内政部(71)台内民字第11791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条。

3.1991年2月1日内政部(80)台内民字第895069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4.1995年10月5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5872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5.1995年10月21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606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6.1997年2月27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76875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7.1997年12月30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06827号令修正发布增订第5-1条条文。

8.1998年10月8日内政部(87)台内民字第8706459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9.1999年10月27日内政部(88)台内民字第8897074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0.2000年2月3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72185号令修正发布第5 条条文。

11.2000年12月30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62562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12.2006年3月9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045320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3.2007年7月11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10433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4.2007年8月29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31407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5.2007年10月3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55673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16.2010年11月2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90212117号令修正发布第4~6条条文;并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17.2012年9月25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10307327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并增订第5-2条条文。

18.2014年6月11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30182404号令修正「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五条之一、第六条条文;并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档案全文

第1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纪念日

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曆四月八日。

六、解严纪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国庆日:十月十日。

九、台湾省联合国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

第3条纪念日纪念方式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湾省地区各级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反侵略日、解严纪念日、台湾省联合国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七、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湾省各级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国父诞辰纪念日。

(三)行宪纪念日。

第4条民俗节日

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余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岁时祭仪:各该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参酌各该原住民族习俗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5条特定节日

下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省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下列规定放假:

一、儿童节:放假一日。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时,于后一日放假。

二、劳动节:劳工放假。

三、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5-1条 节日遇到假日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补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于前一个上班日补假,为星期日者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但农曆除夕及春节放假日逢例假日,均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

第5-2条其他节日规定

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纪念日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实施之。

第6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2010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条文,自2011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2014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条文,自2015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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