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区医院协会

台湾社区医院协会

本会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与监督。依本会章程所订之宗旨与任务,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要为行政院卫生署。

    • 中文名:台湾省社区医院协会
    • 地区:台湾省
    • 隶属:医院协会
    • 主管:机关之指导与监督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湾省社区医院协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之公益社会团体,以保障会员的权益以及提高会员之医疗品质与经营效益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设定及变更时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1〉举办演讲会与研讨会。

〈2〉发行刊物。

〈3〉办理医务管理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及训练。

〈4〉接受主管机观之委託从事有关地区医院管理政策之研究。

〈5〉辅导会员有关医院管理制度之研拟。

〈6〉协助政府制定有关地区医院之医疗政策。

〈7〉积极争取社区医院之权益与福祉。

〈8〉其他有关社区医院之发展事项。

第六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下列二种:

〈1〉团体会员

凡取得卫生主管机关开业执照之社区医院,经理监事会通过者,得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2〉赞助会员

凡认同本会宗旨并提供人力、财力赞助本会活动之个人或团体,经理监事会通过 者,得为赞助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之权利如下:

〈1〉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发言、表决、选举、候选及罢免等权利。

〈2〉参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

〈3〉请求本会协助有关医院管理之事宜。

〈4〉会员权益受损时,得请求本会支援协助争取。

赞助会员除不享有表决、选举、候选及罢免等权利外其余 之权利义务与团体会员同。

会员除当年度各项费用外,如有欠款未缴清者,视为停权,不得享有会员之一切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与缴纳年费之义务。

第十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经理事会决议,得予警告或停权处分,情节重大者,

经会员大会决议得予除名处分。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1〉丧失会员资格者。

〈2〉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3〉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4〉一年半未缴者(一年未缴先予以停权,之后每三个月通知催缴一次,经两次未缴)。

出会后其入会费与已缴之年费不得退回。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一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依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代表会员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名额、任期及其选举办法由

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二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1〉订定与变更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监事。

〈3〉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与方式。

〈4〉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与决算。

〈5〉议决会员〈会员代表〉 除名处分。

〈6〉议决财产之处分。

〈7〉议决本会之解散。

〈8〉议决与会员〈会员代表〉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8〉款重大事项之範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三条:本会置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十一人、候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2〉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3〉议决常务理事、理事长之辞职。

〈4〉议决理事长提名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之人选。

〈5〉审查秘书处之收支决算表与工作成效。

〈6〉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与年度预算。

〈7〉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之主席。

理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克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十六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2〉审核理事会所提之收支决算表。

〈3〉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4〉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5〉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并由常务监事互选一人为监事长,监察日常会务。

监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克指定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及监事长连选得连任一次。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1〉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2〉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3〉被罢免或撤免者。

〈4〉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

通过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关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本会得设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实施办法由理事会 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等若干名,其聘期与 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

日前以书面通知。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或监事会

函请召集时,得召开临时会。 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

〈会员代表〉代 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四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项之决

议以达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2〉会员之除名。

〈3〉理事、监事之罢免。

〈4〉财产之处分。

〈5〉本会之解散。

〈6〉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入会费

团体会员: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于申请入会时缴纳。

〈2〉常年会费

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万伍仟元整。

〈3〉事业费。

〈4〉会员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请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会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

了后二个月内理事会应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级基金收支表,经监事会审核后

,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每年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

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未订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及会议规範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本章程经本会87年1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87年2月7日台〈87〉内社字第8704492号函準予备查。

确与正本相符,如有不符,负责人愿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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