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

台湾立法院

台湾省立法院是台湾省当局的“最高立法机构”。国民党政权逃台前“立法院”于1948年5月选出立法委员773人,1951年5月满3年任期,其时国民党政权已逃台。为维持其“法统”地位,蒋介石两次延长“立法委员”任期后,于1953年1月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名义决定:在第二届“立法委员”未“依法选出与召集之前,自应由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