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省高等法院,是台湾省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辖上直属台湾省当局"司法院",抗诉法院为台湾省"最高法院"。

该院位于台北市,通常又被简称为高等法院、台高院或高院,相对于各分院,又被简称为高本院。该院目前有4座分院,这4座分院与台湾省省(金门、连江2县属福建省除外)的20座三级法院皆属该院行政监督,但仅有北部7座法院为该院的下级审法院。2011年"司法院"宣布未来将台湾省高等法院下辖的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4所分院升格,成为平级的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 中文名称
    台湾省高等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湾省地区
  • 法院等级
    二级法院
  • 管辖部门
    台湾省司法院

历史沿革

日治时期

台湾省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省,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製度引入,台湾省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省总督府法院职製,设台湾省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省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製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因此台湾省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1896年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省总督府法院条例,改採三级三审製,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本院之滥觞。本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又因无适当处所设定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

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改正台湾省总督府法院条例后,废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级二审製,仅余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省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逕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治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省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省司法製度再度改革,台湾省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製,採取二级三审製,将覆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覆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省的终审法院。

1927年台湾省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本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1943年,因二次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製适用于台湾省,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抗诉于本院覆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製,该製行使至日治结束。计日治末期,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

战后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国府接收台湾省,司法行政部派杨鹏为首任台湾省高等法院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完毕之后,正式将其全称改为今名台湾省高等法院。

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省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抗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本院审理,因此台湾省南部诉讼当事人鹹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準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本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省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台湾省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省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及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省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啓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抗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被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

2000年间因本院人员、审判业务俱增,司法院与法务部又增建第二办公大厦,并于2004年3月落成啓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厦仅余刑事庭,改称刑事庭大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原编列总工程款十一亿五千多万元新台币,由高院编列三分之二、法务部负担三分之一。

管辖範围

土地管辖

基隆市、宜兰县、新北市、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及新竹市,总面积约7,353平方公裏,总人口已逾1000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省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台湾省宜兰地方法院(宜兰县)、台湾省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台湾省板桥地方法院(新北市)、台湾省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新北市)、台湾省桃园地方法院(桃园县)及台湾省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县、新竹市)等共7座。

事务管辖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抗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组织

依《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因此现今本院审判庭(非準备庭)须由法官三人合议审判。

分院

台湾省高等法院分院及其下级审地方法院均受台湾省高等法院行政监督,不过该院与其分院二者之间在审判上均各自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判法院。

直属地方法院

台湾省省20座地方法院均由该院行政监督,其中13所地方法院以台湾省高等法院分院为上级审分院,仅有台湾省北部7座分院以台湾省高等法院为上级审分院。

特色

在台湾省地区的二级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诉讼管辖区域虽非最大,仍次于台湾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但辖区逾千万之人口,几佔台湾省总人口之半数,则为所有二级普通法院之首。本院位于台北市的博爱特区内,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检署及法务部等多个司法、法务机关比邻。本院于台南地方法院于2001年搬迁至新址后,已成为台湾省地区境内唯一一座以国定古迹为办公处所的法院。本院是台湾省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则上职司事务最繁杂的台湾省北部地区之二审业务,除须面对下级审法院抗诉、抗告案件之外,同时亦须担负最高法院发回之更审甚至是再审等案件,因此几乎大部分发生于台湾省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为本院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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