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副大臣贰之。审录掌朝审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製勘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兼稽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裏雅苏台、科布多案状。编置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兼稽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案状。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兼稽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状。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徵考法官、律师、书记。典狱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都事掌糹番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正八品。监医副正九品。各一人。
变更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刑部设,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并十七司为八司。设收发所。置员外郎、主事各官。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二人。裁司务入都事司,司库入会计司。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曰副管守长。旧设提牢?,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三十四年,依提牢?司狱往製,仍定为兼职。寻置监医正、医副各一人。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修订法律馆大臣,无定员。特简兼任。提调二人。总纂四人,纂修、协修各六人。庶务处总办一人。译员、委员无恆额。并以谙法律人员充之。光绪三十三年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