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
据原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 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修宪后,改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运作
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各院院长组织委员会,并由司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提出方案解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院长任期6年。
担任大法官其资历学历经历均应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颇高,如担任大法官的资格有下列五项之一者:
(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绩卓着者;
(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3)曾任大学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门着作者;
(4)曾任国际滶法官或公法学或比较法学的权威着作者;
(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着者。担任法官也规定须有下列资格之一;第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并着有讲义,经审查合格者。
大法官任期每届为9年,大法官出缺时, 其继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经禁治产宣告为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否则不能免职。停职、转任或减俸,也得依据法律。根据1997年国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 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实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 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4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8年。
司法院原则每月举行1次司法院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司法院院长、 副院长,值月大法官及院长视仪案性质商请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司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此外,司法院各厅厅长、处长及院长指定的本院和院属各机关人员,得到席会议,司法院会议,由院长任主席,议决下列事项:
(1)本院及所属机关的重要工作报告;
(2)关于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3)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
(4)关于本院发布的重要规则章程事项;
(5)院长或出席人员认为应提出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由大法院组织召开的大法官会议每两周举行1 次,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其法律命令的职权。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除大法官为当然代表参加外,还邀秘书长列席会议。大法官会议接受申请解释案件应先推定大法官3人审查:应予解释的案件应提会议讨论。 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 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的出席并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 总额过半的出席, 并有出席人过半数的同意,方得通过,可否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司法权运作
司法院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会议方式行之,会议主席由并任司法院院长之大法官担任。
审判权
(一)总统、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由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
(二)民事、刑事诉讼:
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则採三级三审,例外採三级二审製,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自1999年10月3日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并受理不服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军法抗诉案件。
(三)行政诉讼:
设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级二审製,以高等行政法院为事实审,最高行政法院为法律审。
法官为终身职,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惩戒权
公务员惩戒,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惩戒案件一经议决,即行确定,但有法定再审议之事由时得声请或移请再审议,以为救济之途。以上法官为终身职,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行政权
由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行使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谋求司法製度之健全、司法业务绩效提升、司法工作条件充实与裁判品质之提高。
行政组织系统
所谓司法行政监督,在谋求司法製度之健全、业务绩效之提升、工作条件之充实与裁判品质之提高,并不影响审判权之独立原则,彼此恪守分际,相得益彰,以宏扬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础。
司法院行政组织系统: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智慧财产法院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台湾省高等法院
台湾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湾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湾省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台湾省台北地方法院、台湾省士林地方法院、台湾省板桥地方法院
台湾省桃园地方法院、台湾省新竹地方法院、台湾省苗傈地方法院
台湾省台中地方法院、台湾省南投地方法院、台湾省彰化地方法院
台湾省云林地方法院、台湾省嘉义地方法院、台湾省台南地方法院
台湾省高雄地方法院、台湾省高雄少年法院、台湾省屏东地方法院
台湾省台东地方法院、台湾省花莲地方法院、台湾省宜兰地方法院
台湾省基隆地方法院、台湾省澎湖地方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司法院行政直辖机关:
下列12所司法院所属机关之司法行政业务由司法院直接监督。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台湾省高等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财产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
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内设机构
业务单位
民事厅
刑事厅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少年及家事厅
司法行政厅
幕僚单位
秘书处
大法官书记处
资讯管理处
参事室
人事处
会计处
统计处
政风处
公共关系室
各种委员会
历任院长
任次 | 姓名 | 到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1 | 王宠惠 | 1928年10月8日 | 1932年1月6日 |
2 | 居正 | 1932年1月7日 | 1948年7月1日 |
3 | 王宠惠 | 1948年7月2日 | 1958年3月15日 |
4 | 谢冠生 | 1958年6月1日 | 1971年11月29日 |
5 | 田炯锦 | 1971年12月1日 | 1977年3月30日 |
6 | 戴炎辉 | 1977年4月30日 | 1979年6月30日 |
7 | 黄少谷 | 1979年7月1日 | 1987年4月30日 |
8 | 林洋港 | 1987年5月1日 | 1994年8月17日 |
任次 | 姓名 | 到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9 | 吕有文 | 1995年1月14日 | 1999年1月31日 |
10 | 翁岳生 | 1999年2月1日 | 2007年10月1日 |
11 | 赖英照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12 | 谢在全 | 2010年7月18日 | 2010年10月13日 |
13 | 赖浩敏 | 2010年10月13日 | 现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