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大屠杀罪

否认大屠杀罪

“否认大屠杀罪”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欧洲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大多採用“禁止性规範”的方法,禁止否认屠杀犹太人的言论。中国亦有人建议“否认大屠杀罪”入法。

    • 中文名:否认大屠杀罪
    • 立法背景:对二战大屠杀的反思
    • 立法国家: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
    • 典型案件:福里松案、大卫·欧文案等

概述

含义

二战给欧洲各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耻辱,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欧洲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这些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等。欧盟也在《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中引入了相关法理和法条。

欧盟和相关16国的此项立法大多採用“禁止性规範”的方法,禁止否认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範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那么大。有些国家还将所禁止否认的言论扩大到否认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历史,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排外的言论,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在欧洲)什么言论都有言论自由,但民族主义言论没有自由”。

立法诱因

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部美国电视连续剧的播放进一步推动了西德社会对纳粹罪行的反思。这部由美国导演马文·乔姆斯基製作的《大屠杀》,改编自美国畅销小说,以一个与雅利安人通婚的犹太人家庭1935年至1945年的经历为主线,全面再现德国纳粹在本土和东欧国家迫害、屠杀犹太人的历史。

2000多万德国人含着泪水在电视机前观看了这部美剧,社会反响非常强烈,人们开始从心底反思600万犹太人被屠杀这一灾难和伤痛。

德国社会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我们每个普通人是不是也有罪?德国年轻一代人开始提出疑问:我们的父母在纳粹时期干了些什么?

经过公开和广泛的讨论,德国社会真正意识到了德国在二战中的罪责。到了1985年,即纪念二战结束40周年之际,西德总统魏茨泽克明确表态:“5月8日是解放之日,我们大家(在这一天)从纳粹独裁统治下解放出来。”从“战败”到“解放”,对德国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立法意义

欧洲国家历来是“言论自由”,之所以在“否认纳粹大屠杀”这点上,无论是当时的施害国,还是受害国,都将其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并设立严厉的刑罚,其原因在于:一是为了彻底消灭纳粹主义,防止其死灰复燃,煽动仇恨,再次犯下反人类罪行;二是为了人类的良知和起码的道德底线;如果连人类现代历史上最血腥的种族屠戮都掩盖、抵赖、甚至美化,世界上就没有公理和道义可言。虽然也有一些异议,但欧盟的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庭以及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都支持以上的法律。

立法实践

德国

在反思纳粹罪行的过程中,西德逐渐加强了相关的立法工作。

1979年,西德联邦法院首次对“言论自由”作出严格界定。根据这项判决,犹太公民有权基于德国公民权的规定,要求纳粹分子承认对犹太人的迫害;联邦法院还认定,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就是对每个受害者的侮辱。

1985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决议,将否定迫害犹太人的行为判定为对犹太人的侵害,应给予法律惩处。

德国刑法禁止针对特定人群煽动仇恨。1992年修订《公开煽动法》时,在第130章新加入了专门针对禁止否认屠杀言论的“特殊条款(3)”。另外,德国《刑法典》第189条还规定,任何对于逝去生命的人们的贬低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1994年5月,联邦议会《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加重了“煽动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 

奥地利

在1992年特别通过了《纳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的,将被判处1到10年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的言行,将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期。”

以色列

以色列在这方面更是毫不含糊,2004年其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动议,将任何“否认二战犹太人大屠杀”的人定罪,而且将向相关国家要求引渡这种“大屠杀否认犯”———不管其是不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发表言论时是否在以色列国土上。

欧盟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

法国

1990年7月,法国立法机构通过“盖索法”,对1881年《新闻自由法》进行了修正。依据“盖索法”,可对那些对纽伦堡审判裁决结果和前提提出质疑的人实行刑事制裁。

其他国家

大约15个欧洲国家已经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反对任何否认和美化历史的行径。

司法实践

福里松案

在“盖索法”颁布前,巴黎大学教授罗贝尔·福里松(拥有英国、法国双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确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过煤气窒息致死的证据。他对在奥斯维辛和其他纳粹集中营存在用于毁尸灭迹的毒气室表示怀疑。

就在“盖索法”颁布后不久,他接受了法国月刊“Le Choc du Mois”的採访,重申了其个人观点:“在纳粹集中营不存在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毒气室。”在1990年9月这一採访发表之后,11个法国抵抗战士和“被放逐德国集中营者协会”对福里松和“Le Choc du Mois”杂誌的编辑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诉讼。巴黎大审法院第17轻罪法庭1991年4月18日通过判决,宣判福里松和布瓦佐犯有“对危害人类罪质疑罪”,并对他们课以近33万法郎的罚金。

大卫·欧文案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英国作家大卫·欧文(David Irving),他被称为“对于否认纳粹大屠杀至今最老练的布道者”。他撰写了30本有关纳粹和二战的书籍,宣扬反犹主义和种族歧视。2005年11月,他在奥地利南部被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

英国作家欧文

弗雷德里克·托本案

2008年,德国人弗雷德里克·托本在英国发表否认纳粹大屠杀的言论,遭到德国政府起诉,并要求将此人引渡到德国接受审判。后因英国法院以本国没有相关法律为由拒绝而不了了之。虽然德国最终没能对当事人进行惩戒,但此案在欧洲民间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在发生在德国、法国、瑞士和奥地利相关案例中,很多违法者都被处以6个月至5年监禁或罚金。

厄恩斯特-祖德尔案

立法之后,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都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了多人,刑期从3个月到5年不等。其中,德国2007年将厄恩斯特-祖德尔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5年徒刑引起广泛关注。祖德尔是德国人,但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加拿大,作为一个新纳粹主义的代言人,此人在加拿大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

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审判,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

中国探索入法

2012年初,日本名古屋市市长河村隆之发表否认南京大屠杀的错误言论引起国内外各方人士共同关注。3月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艺术学院邹建平教授带来一份关于《呼吁国家制定“否认南京大屠杀罪”》的建议,江苏代表团有36名代表主动签名。

邹建平教授建议设立否定大屠杀罪

争议

1、斯洛伐克副总理兼法务部长达尼埃尔·利普希奇就提议取消“否认大屠杀罪”,称这项罪名有碍言论自由。

2、祖德尔案引起激烈的争议,一是因为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被认为完全是“因言获罪”;二是加拿大并没有“否认大屠杀有罪”的法律,却藉故将其遣送回德国——既然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里面祖德尔没有犯罪,那么加拿大就应该将其看作守法公民,那么加拿大就不应该仅仅因为祖德尔的国籍是德国人,就把他驱赶到德国去承受不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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