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标準制定的準则
(1)满足环境保护(如听力保护、健康保护、语言交流的保护、脑力劳动环境的保护)要求的最高限值。(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我国的噪声标準体系
我国的噪声标準是以国际标準化组织(ISO)推荐发布的标準为基础,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时问和场合、不同保护要求,并根据噪声的特陛,在科学实验和数据统计分析及参考国外标準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等而制定的噪声评价量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大致分类如下:
(1)环境质量标準:用于保障与评价室内和功能区域内声环境质量。如《声环境质量标準》的摘录(GB3096-2008)。
(2)噪声排放标準:用于控制噪声源周边场界的噪声污染。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準》的摘录(GB22337-2008),但不适用于船舶噪声排放。
(3)产品噪声标準:主要用于控制噪声源的辐射水平和特徵及测量规範与方法,实质是一种产品噪声排放标準。
噪声标準制定準则
噪声控制标準是在各种条件下,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及本国的技术、科技和经济条件,为各种目标规定而制定的容许噪声级的标準。
国际标準化组织声学委员会(ISO/TC43)推荐的噪声控制标準和一些已开发国家使用的噪声控制标準,看起来比较複杂,但其原则还是比较清楚的。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和人的要求不同、各国的法律不同,不可能取一个全世界、全国、全区域统一的标準。所以ISO对标準的制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1)满足环境保护(听力保护、健康保护、语言交流和脑力劳动可能环境保护)要求的最高限值。
(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ISO建议的环境评价标準如下图所示。
噪声的防治方法
噪声控制必须从噪声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来考虑.控制噪声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展开。
对噪声的控制手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从声源控制或减弱噪声,工业可以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来到降低噪声的目的。通过了解各种噪声源的性质和发生机理,改进结构,提高部件的加工精度,以降低声源的噪声发射功率,利用声的吸收、反射、干涉等特性,採用吸声、减振、隔振等技术,以控制声源的噪声辐射等手段从源头上对噪声予以控制;二是在噪声传播途径中降低噪声,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工业企业布局等;三是在噪声接受点防止噪声的侵害,如长期职业性噪声暴露的工人可以带零听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对于国家或者城市而言,噪声的防治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1)营造隔音林;(2)将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搬离市区;(3)源头处预防,传播过程消减。
还可以通过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即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注意区域功能布局,从空间地域上避免噪声对可能影响对象的污染,这样可以消除很多因规划布局不合理带来的噪声污染后遗症及难点问题。并且通过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制化管理来减少噪声污染,加强环保部门与文化、工商、公安及交通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