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自治型。主要特徵是:传播媒介归全社会所有,实行社会化管理;政府或政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影响传播活动,使其符合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全体劳动人民提供各种信息,提供发表言论的讲坛,使劳动人民能够有机会参与国家管理,行使自治权利;传播活动的经费主要来自收听费、收视费、发行费及广告收入;传播活动在法律允许的範围内是自由的。南斯拉夫的传播体制即属于社会自治型。(四)社会服务型,主要表现在某些国家的广播、电视体制上,如英、法、西德、日本等。主要特徵为:传播媒介既不属国家所有,也不归私人所有,而是由社会组织创办的公共传播机构;传播活动方针由社会各界组成的委员会或董事会确定,传播活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为政府或集团所左右;传播活动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追逐利润,也不在于政治宣传,而是通过传播新闻、教育节目和娱乐节目为社会各界服务;传播活动的经费主要来自收听费、收视费及一小部分的广告收入;传播内容比较严肃、健康、真实、可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