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託

国内信託

国内信託是“国际信託” 的对称,业务範围限于本国境内的信託。我国经办信託业务的机构是各专业银行所属的信託公司和经批准成立的地方信託投资公司,主要内容包括: 委託人提出一般要求或指明项目的信託投资和信託贷款业务; 融资性租赁业务; 代理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谘询业务、证券发行业务等等。

    • 中文名:国内信託
    • 经营的範围:委託、代理、租赁、谘询
    • 业务範围:仅限于在本国境内
    • 业务分类:委託业务、代理业务

业务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国内信託经营的範围是:委託、代理、租赁、谘询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搞活经济而银行还没办理的其他业务。

(1)委託业务

信託机构作为受託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为委託人或受益人管理财产、处理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一切经济事务,主要类型有资金信託、财产信託和其他信託。如资金信託,是信託机构接受委託、利率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我国规定:信託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资金时,信託期限不少于一年,单笔信託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2)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是信託机构接受顾客委託,代为办理财产保管、资金收付、监督契约执行、执行保险、会计事务及受託代发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经济事项。

(3)租赁业务

租赁是出租人将财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规定收取租金的一种信用形式。信託机构开展的金融租赁业务有以下两类。

①信託机构自营租赁业务。指信託机构根据客户申请,用所吸收的资金或经营节余资金购人客户选定的所需设备,出租给客户使用,并分期收取租金。

②代理租赁业务。信託机构根据委託人要求,用委託人存入的信託资金购入客户选定的所需设备,出租给客户使用,并代委託人分期收取租金;或者将委託人委託出租的设备租给客户使用并收取租金。

(4)谘询业务

金融谘询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业务。改革开放后,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谘询服务业务。信託机构提供的金融谘询业务包括市场谘询、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及技术谘询业务。

①市场谘询。信託机构根据委託人要求,对某种(或某类)产品市场的产供销情况、趋势及其他市场信息进行调查,并将信息反馈给委託人的一种谘询业务。

②信用谘询。信託机构根据委託人的要求,对有关单位的资金、信用、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信息反馈给委託人的一种谘询业务。

③融资谘询。信託机构根据委託人要求,对融资对象的资信、项目、市场、技术、设计及成本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并将可行性报告反馈给委託人的一种谘询业务。

④技术谘询。信託机构根据委託人的要求,对特定产品、设备、工艺的技术资料和情报进行调查、收集并向委託人反馈的一种谘询业务。

(5)投资基金业务

信託投资公司可以受託经营投资基金业务,即委託人将资金事先存入信託投资机构作为投资基金,委託信託机构向其指定的联营或投资单位进行投资,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及利润分红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信託投资公司也可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6)公益信託业务

公益事业

该业务是信託投资公司接受以救贫、救灾、助残或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保护环境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託业务。

我国于2002年5月颁布实施的《信託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託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①受託经营资金信託业务,即委託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託信託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②受託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託业务,即委託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及智慧财产权等财产,委託信託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③受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④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併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⑤受託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⑦代保管业务;

⑧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及技术谘询业务;

⑨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⑩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见,我国信託投资公司不能办理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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