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製中,国务院总理属于行政级别最高的第一级,为国家级正职(正国级)。
任免程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投票通过,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免去国务院总理的职务。
职责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準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总理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和废止行政法规、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解除戒严等;
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在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例如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範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历任总理
周恩来
周恩来任期:
周恩来1949年10月~1954年9月政务院总理,
1954年9月~1976年1月。
华国锋
华国锋任期:
华国锋1976年2月代总理,
1976年4月~1980年9月。
赵紫阳
赵紫阳任期:
赵紫阳1980年9月~1987年11月。
李鹏
李鹏任期:
1987年11月代总理,1988年4月~1998年3月。
朱镕基
朱镕基任期:
朱镕基1998年3月~2003年3月。
温家宝
温家宝任期:
温家宝2003年3月~2013年3月。
李克强
李克强
2013年3月
李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