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与评审办法(2000版)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建立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 建立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 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範、推动作用;
5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 管理法规和製度健全、配套;
7 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佔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 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着。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製完成,获批準并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编製完成城市规划区範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範》,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準,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範,製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準,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成长;
2、经遥感技术鑒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在地区特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增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佔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闢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佔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护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準科学合理,製度严格,成效显着;
2、达标单位佔70%以上,先进单位佔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佔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着,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徵、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储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準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佔陆地总面积为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準不断提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着;
七、市政建设(15分)
1、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鑒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製,或未按规定获批準纳入城市整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準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製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人均公共绿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秦岭淮河以南 6.5 7 8
秦岭淮河以北 6 6.5 7.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0 32 34
秦岭淮河以北 28 30 32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5 37 39
秦岭淮河以北 33 35 37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範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製完成,获批準并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规划得到实施和严格管理,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系统;
3、编製完成城市规划区範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4、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5、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申报与评审办法(2005版)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立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範、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成长;
(六)管理法规和製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佔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着。
二、管理製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製(修编)完成,并获批準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製製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製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範,製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準,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成长;
2、经遥感技术鑒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範》,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在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增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佔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闢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佔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佔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佔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着,培育和套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徵、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製度,植树成活率和储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民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着。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準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範》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佔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準;
(三)製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画,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增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增建筑按照国家标準普遍採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佔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人均公共绿地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
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準。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範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製;
2、城市规划区範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
3、城市大环境绿化;
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申报与评审办法(2010版)
一、申报
(一)申报範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製,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製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建立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準》(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建立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準实施的《城市整体规划》、建成区範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製製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準》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资料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準》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属档案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建立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锺)。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建立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建立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式
1、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对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详见附表3)。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
3、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採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4、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建立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建立申报材料,观看建立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问卷调查综合积分佔综合评审积分的40%。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採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复原其称号。
标準指标体系(2010)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国家园林城市标準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1 综合 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 | ||
3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套用中得到推广。 | -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製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製,经政府批準实施,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製製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製度建设 | *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製度及控製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製度健全。 | -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套用 | *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位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 |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80% | ≥90% | ||
2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6% | ≥40%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1% | ≥35% |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 | ≥7.50㎡/人 | ≥9.5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 ≥8.00㎡/人 | ≥10.0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 ≥9.00㎡/人 | ≥11.00㎡/人 |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佔比率(%) | * | ≥60% | ≥70% |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 ≥25% | - |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 | ≥5.00㎡/人 | -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70% | ≥90% |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 | ≥0.06 | ≥0.07 |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95% | 100% | ||
10 | 城市新增、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95% | 100% |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 ≥95% | -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80% | ≥90% | ||
13 | 生产绿地佔建成区面积比率(%) | * | ≥2% | -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80% | - | ||
15 | 大于40hm² 的植物园数量 | * | ≥1.00 | -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60% | -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80% | - |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80% | - | ||
3 建设 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 ≥8.00 | ≥9.00 | |
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8.00 | ≥9.00 | ||
6 | 公园管理规範化率(%) | * | ≥90% | ≥95% | ||
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 ≥95% | 100% | ||
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 ≥60% | ≥80% | ||
9 | 立体绿化推广 | * | 已製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 | ||
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製 | *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 | ||
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50% | |||
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70% | - | ||
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 | ||
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製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 | ||
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 ||
4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240天 | ≥300天 | |
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50% |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 ||
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6.00dB(A) | ≤54.00dB(A) | ||
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3.0℃ | ≤2.5℃ | ||
5 | 在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0.80 | ≥0.90 |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範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製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製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5 节能减排 | 1 | 北方採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25% | ≥35% | ||
2 | 节能建筑比例(%) |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 |||
3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0% | |||
4 |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 | ≤25 | |||
5 |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80% | |||
6 |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 | ≥30% | |||
6 市政 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8.00 | ≥9.00 |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99% | 100% |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
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
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 ≥95% | ≥98% | ||
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 | ≥35.00km/h | ≥40.00km/h | ||
7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製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 | |||
8 | 城市排水 | -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範》(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 |||
9 | 城市景观照明控製 | -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範》(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製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範要求。 | |||
7 人居环境 | 1 |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 | ||
2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製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 | |||
3 | 林荫路推广率(%) | ≥70% | ≥85% | |||
4 |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70% | |||
5 | 步行、脚踏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 | 製定专项规划,并经批準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脚踏车专用道和公用脚踏车租用系统。 | |||
8 社会保障 | 1 | 住房保障率(%) | ≥80% | ≥85% | ||
2 |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画完成率(%) | ≥100% | - | |||
3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 | |||
4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 | ≥90% | |||
5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準,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 |||
城市名录(1992-2012)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等3个城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等2个城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等3个城市
第四批(1997年):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南宁市等4个城市
第五批(1999年9月公布):青岛市、濮阳市、十堰市、佛山市、三明市、秦皇岛市、烟台市等7个城市和(上海)浦东区1个国家园林城区
第六批(2002年3月公布):江门市、惠州市、茂名市、肇庆市、海口市、三亚市、襄阳市、葫芦岛市、长春市、济南市等10个城市,石河子市、(苏州)常熟市等2个县级市和(上海)闵行区1个国家园林城区
第七批(2003年12月公布):上海市、宁波市、福州市、唐山市、吉林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绍兴市、桂林市、绵阳市等11个城市和(威海)荣成市、(苏州)张家港市、(苏州)昆山市、(杭州)富阳市、(江门)开平市、(成都)都江堰市等6个县级市
第八批(2006年1月公布):嘉兴市、泉州市、武汉市、湛江市、库尔勒市、徐州市、乐山市、长治市、遵义市、郑州市、伊春市、宝鸡市、许昌市、宜昌市、包头市、淄博市、廊坊市、镇江市、安庆市、岳阳市、邯郸市、南阳市、日照市、漳州市、晋城市等25个城市和(昆明)安宁市、(苏州)吴江市、(潍坊)寿光市、(泰安)新泰市、(青岛)胶南市、(无锡)宜兴市等6个县级市
第九批(2006年9月公布):成都市、焦作市、黄山市、淮北市、湖州市、广安市、宜春市、景德镇市等8个市和(潍坊)青州市、(洛阳)偃师市、(苏州)太仓市、(绍兴)诸暨市、(台州)临海市、(嘉兴)桐乡市等6个县级市
第十批(2008年2月公布):沈阳市、黄石市、石家庄市、四平市、松原市、常州市、南通市、衢州市、淮南市、铜陵市、南昌市、新余市、莱芜市、新乡市、株洲市、广州市、东莞市、潮州市、贵阳市、银川市、克拉玛依市等21个市,济源市、(唐山)迁安市、(铁岭)调兵山市、(无锡)江阴市、(金华)义乌市、(三明)永安市、(青岛)胶州市、(威海)乳山市、(威海)文登市、(平顶山)舞钢市、(昌吉州)昌吉市、(伊犁州)奎屯市、(郑州)登封市等13个县级市和(天津)塘沽区、(重庆)南岸区、(重庆)渝北区等3个国家园林城区
第十一批(2008年9月公布):长沙市、淮安市、赣州市、南充市、西宁市等5个城市和(延边州)敦化市、(绍兴)上虞市、(宜昌)宜都市等3个县级市
第十二批(2010年2月公布):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重庆市、承德市、太原市、铁岭市、开原市、宿迁市、泰州市、台州市、池州市、萍乡市、吉安市、商丘市、安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鄂州市、湘潭市、韶关市、梅州市、汕头市、柳州市、遂宁市、昆明市、玉溪市、西安市等28个城市和(泰安)肥城市、(济南)章丘市、(邯郸)武安市、(长治)潞城市、(临汾)侯马市、(常州)金坛市、(郑州)巩义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吴忠)青铜峡市、(哈密地区)哈密市、(伊犁州)伊宁市、(嘉兴)平湖市、(嘉兴)海宁市等13个县级市
第十三批(2010年12月公布):信阳1个城市和(宁波)余姚市、(延边州)延吉市等2个县级市
第十四批(2012年2月公布):张家口市、阳泉市、本溪市、丹东市、连云港市、芜湖市、六安市、莆田市、龙岩市、九江市、上饶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市、驻马店市、荆门市、荆州市、娄底市、北海市、百色市、丽江市、吴忠市等22个城市和(吕梁市)孝义市、(扬州)江都市、(衢州市)江山市、(台州)温岭市、(南通)如皋市、(烟台)龙口市、(烟台)海阳市、(省辖县级市)永城市等8个县级市
共150个地级市 59个县级市 5个国家级园林城区
全国园林城市(区)
中央直辖市: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塘沽区) 重庆市(南岸区,渝北区) 5
河北省: 秦皇岛 唐山市 廊坊市 邯郸市 石家庄市 迁安市 6
山西省: 大同市 晋城市 长治市 太原市 潞城市 侯马市 5
内蒙古: 包头市 1
辽宁省: 沈阳市 大连市 葫芦岛市 调兵山市 4
吉林省: 长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松原市 敦化市 5
黑龙江省: 伊春市 1
江苏省: 南京市 常熟市 徐州市 张家港市 昆山市 吴江市 无锡市 扬州市 苏州市 镇江市 宜兴市 常州市 南通市 江阴市 淮安市 泰州市 宿迁市17
浙江省: 杭州市 临海市 绍兴市 台州市 宁波市 富阳市 嘉兴市 衢州市义乌市 上虞市 10
安徽省: 合肥市 马鞍山 安庆市 淮南市 铜陵市 淮北市 池州市 六安市 芜湖市 9
福建省: 厦门市 福州市 三明市 泉州市 漳州市 永安市 6
江西省: 南昌市 新余市 赣州 3
山东省: 肥城市 威海市 青岛市 烟台市 淄博市 荣成市 寿光市 日照市 新泰市 胶南市 晋城市 莱芜市 胶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青州市 潍坊市 临沂市 广饶县、沂源县、平邑县 21
河南省: 濮阳市郑州市许昌市南阳市新乡市济源市舞钢市登封市平顶山安阳市 10
湖北省: 十堰市 襄樊市 武汉市 宜昌市 黄石市 宜都市 6
湖南省: 长沙市、岳阳市 常德市 株洲市 4
广东省: 珠海市 深圳市 中山市 佛山市 江门市 惠州市 茂名市 肇庆市 开平市 湛江市 广州市 东莞市 潮州市 梅州市 汕头市 15
广西省: 桂林市 南宁市2
海南省: 海口市 三亚市 2
四川省: 绵阳市 都江堰市 乐山市 南充市 4
贵州省: 遵义市 贵阳市 2
云南省: 安宁市 1
西藏: 无
陕西省: 宝鸡市 1
甘肃省: 无
青海省: 西宁市 1
宁夏: 银川市 1
新疆: 石河子 库尔勒市 克拉玛依市昌吉市 奎屯市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