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情报系统由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情治单位组成,建立中央的、地方的、基层的三个等级。按承担任务的不同应设:(一)职能机构。设在政府部门内,负责制定全国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统筹管理全国的情报工作,不断提高国家情报系统的工作水平和效能。(二)评议机构。非常设机构,由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负责评议全国情报工作现状,并就全国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画的制定和执行,向政府提出方案和建议。(三)事业机构。情报系统的实体部分。其中,中央综合性情治单位是国家情报事业的中心,负责蒐集、整理、保管国内外文献资料;建立文献检索体系;蒐集、存储、传播全国的科研成果;大力开展各项情报服务;负责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等等。中央专业情治单位是国家情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情报中心、专业文献收藏与检索中心。地方情治单位是国家体系中的地方分中心,为本地区的科研生产建设服务。基层情治单位是直接面向广大用户的服务机构,承担主要的服务工作。(四)情报学研究机构。研究社会情报现象,发展情报学,推动国家情报事业发展。(五)情报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养情报工作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