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是指管理规範、具有示範效应的典型,经过相关标準确定的评定程式后,具有明确地域界线的生态旅游区。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範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 中文名: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 实质:具有明确地域界线的生态旅游区
    • 提出时间:2001年
    • 提出单位:国家旅游局、计委、环保总局

一、发展沿革

2001年由当时的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同提出,共同制定认定标準,经相关程式共同评定的荣誉称号。

2007年7月,国家旅游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授予东部华侨城“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的荣誉称号,东部华侨城成为中国首个获得此项殊荣的旅游区。同年,发布了《东部华侨城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管理规範》。

2008年11月,全国生态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当时国家旅游局在制定《全国生态旅游示範区标準》,并在会上发布了徵求意见稿。

2010年由国家旅游局提出,联合环保部和两家机构起草了《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建设与运营规範(GB/T26362-2010)》。

2012年9月,由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建设与运营规範(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并颁布实施。

2013年12月,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部公布了2013年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名单,共39家。

二、相关概念

生态旅游

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準则,并依託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採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範区

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託,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1、山地型

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2、森林型

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3、草原型

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这类区域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4、湿地型

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5、海洋型

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6、沙漠戈壁型

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7、人文生态型

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是生态旅游区中管理规範、具有示範效应的典型。凡经过相关标準确定的评定程式后,可以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以下简称示範区)的称号。该区域具有明确地域界限,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範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三、相关规範档案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建设与运营规範(GB/T26362-2010)》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建设与运营规範(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建设与运营规範指引》

《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管理规程》

四、申报认定程式

申报程式主要有: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覆核六个阶段。

1、申报:

满足《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档案。

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档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範》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2、技术评估: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档案(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档案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档案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考核验收: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4、公示公告:

对达到标準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託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5、批准授牌: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6、覆核管理:

对示範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覆核管理机制。

已授予称号的示範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画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範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範区每3年组织一次覆核。覆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五、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名录

2007年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名单

广东省深圳市东部华侨城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013年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名单

北京市:

1.南宫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野鸭湖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天津市:

1.盘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上海市:

1.明珠湖·西沙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东滩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重庆市:

1.天生三桥·仙女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内蒙古自治区:

1.(兴安盟)阿尔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辽宁省:

1.(大连市)西郊森林公园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吉林省:

1.(长春市)莲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黑龙江省:

1.(伊春市)汤旺河林海奇石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江苏省:

1.(泰州市)溱湖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常州市)天目湖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浙江省:

1.(衢州市)钱江源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宁波市)滕头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安徽省:

1.(黄山市)黄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福建省:

1.(南平市)武夷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龙巖市)梅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江西省:

1.(上饶市)婺源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吉安市)井冈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山东省:

1.(烟台市)崑嵛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河南省:

1.(焦作市)云台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平顶山市)尧山·大佛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湖北省:

1.(神农架林区)神农架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湖南省:

1.(长沙市)大围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郴州市)东江湖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广东省:

1.(韶关市)丹霞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贺州市)姑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 (柳州市)大龙潭公园风景区

四川省:

1.(西昌市)邛海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巴中市)南江光雾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贵州省:

1.(黔南州)樟江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毕节市)百里杜鹃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云南省:

1.(西双版纳自治州)野象谷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玉溪市)玉溪庄园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陕西省:

  1. (西安市)世博园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 (商南县)金丝峡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甘肃省:

1.(甘南州)当周草原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2.(兰州市)兴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中卫市)沙坡头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新疆建设兵团:

1.五家渠青湖国家生态旅游示範区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