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内容为 2 门主课和 1 门副课,并要求完成一篇毕业论文,通过者具有从事医生、牙医生、药剂师、律师或检察官、中学教师的初步资格。经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第二次接受此项考试,主要接受实际工作能力考查,合格者获国家考试毕业证书,取得任职资格,方能正式就业。中国于 1956 年 5 月由高等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国家考试条例草案》,并在少数指定的高等学校试行。方法类似苏联。1957 年 3 月,高等教育部通知:“因参与的毕业生多,校外主考人员难于聘请,又耗时太多”,推行此办法确有很大困难”,决定暂时停止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