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地理标誌,又称原产地标誌(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誌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徵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誌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誌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誌。"从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誌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誌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徵,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誌。
地理标誌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誌。
商标中有地理标誌或者与地理标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誌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WTO(世贸组织)智慧财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誌的保护义务。
中国地理标誌TRIPS协定对地理标誌的定义:"地理标誌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誌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誌。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历史发展
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誌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誌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誌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誌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地理标誌地理标誌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它应属于原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公权,因为公权是政治权力,私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地理标誌而言,地理标誌显然是私权,因为地理标誌是智慧财产权的一种,是民事权利,因而地理标誌而产生的利益有关係属于民事法律关係,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我们只能说在对地理标誌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公权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变地理标誌的私权属性。 国际上对地理标誌的保护,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当时并无清晰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0条中规定了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该公约只对地理标誌中最常见的货源标记欺骗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地理标誌提供系统的保护,且对地理标誌的保护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但它是国际社会对地理标誌保护迈出的第一步。《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誌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誌,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採取其他制裁措施。" 此规定是该协定中保护地理标誌的核心条款。另外协定中还有禁止在广告或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协定也主要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誌作的规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誌的概念,该协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徵完全或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进一步拓宽了地理标誌的保护範围,协定第3条规定:它禁止任何盗用或模仿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即使使用了真实的产品来源地,或以翻译的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识,或使用诸如"类"、"型"、"仿"之类的标识,均在禁止之列。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誌的国际注册程式,规定对于通过国际注册的地理标誌,各成员国应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标誌。因此,可以说,该协定在地理标誌的国际保护方面大大迈出了一步,它为地理标誌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全面跨国工业产权与着作权的地区性协定。其中关于地理标誌的保护方面,有许多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协定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1)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产地标记或对其生产者、製造者或供应本身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说明。(2)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原产地名称或仿冒产地名称,即使在产品上注明了真正的产地或该名称是以翻译的形式或随附诸如"种类"、"型类"、"样式"、"仿製品"或类似用语时亦同。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他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协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二者并处。 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誌的定义:"地理标誌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粮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徵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TRIPS协定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誌下定义后,对地理标誌下的最明确的定义。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誌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係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标誌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2)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誌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而在该成员之内,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幺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係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誌。"表明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誌在文字上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誌利害关係人的保护,是从私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从TRIPS协定对地理标誌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誌进行保护的同时,更侧重于从私法的角度对地理标誌的保护,这与地理标誌的私法属性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说,TRIPS协定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誌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地理标誌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誌是我国在智慧财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但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誌的使用盲乱无序,我国一些着名的地理标誌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誌法律制度并不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誌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地理标誌 地理标誌基本特徵
地域性
智慧财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範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誌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誌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誌。
集团性
地理标誌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誌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誌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誌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独特性
地理标誌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繫,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调研
第一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工作开始于2003年,2005年完成并发布第一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报告。
第二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在京举办的"2011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经验交流暨第二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报告发布会"上发布。
第三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
调研报告
《中国地理标誌》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誌调研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将会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誌的关注,促进地理标誌的发展。
《中国地理标誌》课题组在有关部门和地理标誌企业的支持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国首次地理标誌调研工作。在此调研报告中,课题组做以下说明:
第一,地理标誌选取。
神州大地物华天宝,我们在首次调研中以已经注册的、公开的地理标誌为準。时间以2004年12月31日为限,以后注册的将会在以后的调研中使用。
地理标誌存在于三种类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
注:
1、并非所有原产地标记都是地理标誌,我们只选定地理标誌特徵非常明确和由政府来组织注册的部分。
2、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的《地理标誌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誌管理工作合二为一。
3、全国地理标誌保护的统一或协调机制建立后的地理标誌的具体数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不影响本次调研工作的开展和意义。
第二,调研的原则。
调研中採用"公益、公开、统一、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公益独立调研、使用公开的资料,统一整理核实,企业自愿参与。应该说,调研资料是真实客观的。
第三,地理标誌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是代表地理标誌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
地理标誌所保护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地理标誌产品的市场是由供应决定的,不是由需求决定的。地理标誌受自然因素的制约非常大,地理标誌产品的产量(市场销售额)的增长有一定的内在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如茅台酒,茅台酒产量增长幅度是非常有限的。但可口可乐就不同,市场需要多少,就可以加装流水线,按配方来生产多少。因此,地理标誌的市场销售额是一个非常能代表地理标誌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本次调研採用2003年底的数据。
第四,地理标誌调研的意义。
全国首次地理标誌调研具有非常大的意义:首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的地理标誌调研工作提供了基础;其次,总结交流比较好的地理标誌,为营造地理标誌的"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再次,将会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誌的关注,促进地理标誌发展。全国地理标誌调研工作将继续进行下去,并不断完善,推动国粹精华的发扬光大,为求解"三农"问题寻求一个新答案。
一、全国地理标誌概况
1、地理标誌数量
《中国地理标誌》课题组进行首次调研的地理标誌有323个。地理标誌存在于三种类型: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以A表示)、原产地域产品(以B表示)、原产地标记(以C表示)。A类有104个,B类有154个,C类有137个。地理标誌可同时以两种或三种类型注册,具体是AB类有25个,AC类有22个,BC类有15个,ABC类有5个。见图表 1。
图中:A′=A-AB-AC-ABC=52,B′=B-AB-BC-ABC=109,C′=C-AC-BC-ABC=95。
A′+B′+C′+AB+BC+AC+ABC=323。
2、地理标誌省市区分布
地理标誌在全国省市区(除上海以外)都有分布,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别达到42个、34个、27个。见图表 2。
3、地理标誌类别分布
地理标誌分为十个类别,其中瓜果蔬菜类最多,达到104个,达到30.20%。地理标誌类属农产品的共有307个,占总数的95.0%。可以说,地理标誌是与"三农"最密切的智慧财产权。见图表 3。
4、地理标誌市场销售额
地理标誌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按省市区,山东、四川、浙江所占比例最大,分别是13.25%、11.07%、7.93%,见图表 2。按分类,瓜果蔬菜类、酒类所占比例最大,分别达到30.14%、25.58%,见图表 3。
二、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二级以上名单(共90个)
地理标誌依据地理标誌的整体市场销售总额和地理标誌市场完善程度(有效保护、市场準入、市场秩序、企业结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确定出全国星级地理标誌名单。地理标誌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为最高级。各地理标誌星级对应的市场销售额为:五级20亿以上,四级10亿以上,三级5亿以上,二级3亿以上,一级1亿以上。地理标誌星级是动态的,随着市场销售总额和市场完善程度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全国星级地理标誌共有192个,占总数的59.4%。其中五级有6个,四级有19个,三级有39个,二级有26个,一级有102个。二级以上地理标誌有90个。
星级地理标誌将是华夏国粹精华的突出代表。
五级地理标誌是:陕西苹果、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庄等)、烟台苹果、浏阳花炮、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
按省市区,二级以上地理标誌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分别有11个、8个、8个,见图表 2。
按分类别,二级以上地理标誌分布最多的类别是瓜果蔬菜类、酒类,分别有29个、18个。见图表 3。
但是,我国地理标誌的规模偏小,企业结构有待最佳化,相当多的地理标誌的龙头企业不突出、作用不强,小企业众多。非常有代表性的地理标誌是"金华火腿",金华近200家火腿厂"群龙无首",因无法达到欧美市场的标準,只能通过第三地作转口贸易。而金华火腿的整个市场也在不断萎缩。在本次地理标誌调研中,星级以下地理标誌有131个,占到总数的五分之二。二级以上的90个地理标誌中,有34个没有企业进入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行列。
三、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依据企业的地理标誌产品的销售额和每个地理标誌最多选前三个企业的原则,列出全
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销售额等级依据企业的地理标誌产品销售额划分为五级,具体是:I级,10亿以上;II级,5亿以上;III级,3亿以上;IV级,1亿以上;V级,5000万以上。企业的地理标誌产品销售额仅包含该企业的地理标誌产品的销售额,不包含非地理标誌产品的销售额。
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前十名依次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市金生烟花製造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的市场销售额门槛是8000万元,平均额是4.18亿元。
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四川、浙江,分别有13个、8个、8个,见图表 2。分布最多的类别是酒类和瓜果蔬菜类,分别有30个、25个,见图表 3。
全国地理标誌销售额前100名企业是我国地理标誌的领军力量,是代表国粹精华的支柱品牌,将在我国地理标誌国际化的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四、地理标誌成为市县名片
地理标誌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壮大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地理标誌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还成为市县的形象名片。比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镇江市--镇江香醋,文山州--文山三七,泸州市--泸州老窖,烟台市--烟台苹果,莱阳市--莱阳梨,平遥县--平遥牛肉,等等。
图表2 地理标誌分省市区表
图表3 地理标誌分类别表
调研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誌研究所课题组
为了促进我国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誌研究所地理标誌综合评价课题组在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支持下,在第一次(2005年)全国地理标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的新进展,历时五年探索,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工作。
第一部分 第二次地理标誌调研概述
地理标誌是一种新型智慧财产权,社会对地理标誌的认识和关注尚处在初级阶段,地理标誌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课题组开展地理标誌调研也是一个探索性工作。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誌研究所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全国地理标誌研究谘询服务的独立性社会研究所。课题组在调研中坚持研究所的"客观性、专业性、建设性"宗旨,採用"独立、公开、统一"的工作原则,即独立客观,使用公开资料,统一对全国所有地理标誌进行调研。
全国地理标誌调研的意义在于:总结交流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经验,探索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规律,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誌的关注,促进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提高地理标誌的竞争力,提升地理标誌的综合价值。
一、第二次调研地理标誌数量
中华大地物华天宝,具有地理标誌特徵的名物特产众多,但并不是说所有特产都是地理标誌产品。在调研中,我们将调研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批准并公开的地理标誌作为调研对象。国家有关部门在本课题中主要是指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三个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开展地理标誌审核注册。三个部门的注册工作为全国地理标誌的规範化保护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研究所课题组建立起全国地理标誌资料库,资料库里申请和注册的地理标誌总数合计超2300个,参加第二次全国地理标誌调研的地理标誌数量是1949个。
第二次地理标誌调研的数量大大超过第一次的调研,主要是三个部门都加大了工作力度,社会对地理标誌的关注越来越高,地理标誌的综合价值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地理标誌企业的重视。
1.地理标誌在省市区中数量
全国31个省市区都对地理标誌进行了申请保护,已经注册批准地理标誌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省份有4个,分别是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福建省,其中最多的山东省,有178个,占调研总数的9.13%。地理标誌数量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分布情况见表1和图1。
2.地理标誌在三个注册部门的数量
现阶段,地理标誌可以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注册。有的地理标誌在一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两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三个部门都注册,在三个部门都注册的共有18个,占总数的0.77%。
3.地理标誌在十个产品类别的数量
在调研中,课题组将地理标誌分成十个产品类别。蔬菜瓜果类地理标誌产品最多,有793个,占总数的40.69%;其次是粮食油料类,有207个,占总数的10.62%;第三是中草药材类,有190个,占总数的9.75%。这三类占到了总数的60%以上。涉农产品总数有1850个,占总数的94.92%。因此,地理标誌是一个三农权益显着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与发展地理标誌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第二次调研地理标誌产值
参加第二次调研的全国地理标誌产值达到8379亿元,应该说,地理标誌已经形成为一个大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要关注地理标誌,保护与发展地理标誌,提高地理标誌产业的竞争力,发挥地理标誌的综合价值。
1.地理标誌产值分布情况
全国地理标誌的产值平均值在4.30亿元,处在平均数以下的地理标誌有1510个,占总数的77.48%。地理标誌规模小,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占39.92%,5000万元以下的占到26.48%。综合评价来讲,地理标誌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现象。
2.省市区地理标誌产值
地理标誌产值超过500亿的有山东省、四川省和福建省等3个省,其中山东省的地理标誌产值最大,超过一千亿,达到1230.87亿元,占总量的14.69%。
3.地理标誌产品类别产值
地理标誌产量最多的产品类别是蔬菜瓜果类,产值达2538.77亿元,占总量的30.30%。
第二部分 地理标誌综合价值评价
一、地理标誌综合价值内涵
地理标誌不仅是一种新型智慧财产权,是产品品质特徵和信誉的标誌,是现阶段具有中国三农权益的载体,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形象的代表符号,是国际经贸中国别权益的体现。
地理标誌价值具有综合性。地理标誌综合价值性与地理标誌的区域性、长久性和群体性相关联。地理标誌综合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等。地理标誌的综合价值远远超越其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只是地理标誌综合价值中非常容易比较的显现部分。地理标誌与当地人文相结合,当地人使用地理标誌已经成为风俗习惯和社会活动的一部分。
二、地理标誌综合价值评价理论探索
地理标誌价值的综合性要求对地理标誌的价值评价应该是综合性的,并要求地理标誌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也应该是多方面的。
1。地理标誌综合价值评价的"一个宗旨和两个基本认识"
地理标誌综合价值评价是围绕如何保护与发展地理标誌这个宗旨而开展的。地理标誌综合价值评价不同于一般智慧财产权价值的评价。一般智慧财产权的价值评价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而进行的,其基本上是经济价值。地理标誌综合价值的评价不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