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为国家环境质量标準,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準为强製性标準,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準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GB 3838-2002)

  • 中文名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
  • 颁布
    2002年4月26日
  • 实施时间
    2002年6月1日
  • 编号
    GB 3838-2002
  •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类别
    法律法规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製定本标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

本标準将标準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在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準项目总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準在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移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準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準移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準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準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準相应类别标準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準》相应类别标準值进行管理。批準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準》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準》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準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準》(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準》(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準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準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準。

本标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

範围

1.1本标準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製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準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準。

引用标準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範》(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準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準及规範中所含条文在本标準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準条文,与本标準同效。当上述标準和规範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域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标準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準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準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準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準为同一含义。

标準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标準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準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準限值见表3。

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準,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水质监测

6.1本标準规定的项目标準值,要求水样採集后自然沉降30分锺,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採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範的要求。

6.3本标準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採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实施监督

7.1本标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凈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範》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準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製定地方补充标準,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基本项目标準限值单位:mg/L

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準限值单位:mg/L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準限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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