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指在城市整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準后城市当局对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的管理。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编製、审批、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管理。
用地管理
这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手段。根据中国《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準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式批準的证明档案,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批準建设用地的位置、用地的面积和範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者,也要申请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未经批準,擅自侵佔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或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範围者,均属违章行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土地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必要时可提请法务部门依法製裁违章者。
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建设活动(包括地面的、架空的和地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城市成片新增和改建的地段,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综合开发和统一建设。建设具体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增、改建和扩建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审查了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包括具体的控製坐标和标高)和技术条件,如建筑物的密度、层数、体型、立面、色调、风格以及同环境的协调关系等有关设计档案,认为符合规划要求并发给建设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章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理,可责令停建,给予警告或按章罚款,必要时也可依法提请法务部门予以製裁。
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
城市规划一经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所有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来进行规划管理。
第一,依法管理规划区的土地。
第二,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三,参与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严惩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五,实行市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