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託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城市託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城市託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国卫生部 1980 年颁发。共 5 章 28 条。内容包括:总则、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规定:託儿所是 3 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负有教养 3 岁前婴幼儿及解放妇女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婴幼儿应按年龄分班,乳儿班为 10 个月以前,小班为 11 个月至 18 个月,中班为 19 个月至两周岁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