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也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 中文名:基本法
    • 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 制定者: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执行者
    • 执行者:公、检、法、司、安等司法机关

制定的意义

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承诺,根本目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属档案一中所确认的 “ 一国两制 ” 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 从这一意义上说,“一国两制 ” 的方针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据 。

实践与构想

港澳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法共有160条,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九个章节,三个附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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