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汉语成语,拼音dà shè tiān xià,指既往不咎,不再追究过去的问题,给予新机会重新开始的意思。但是大赦天下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一概而论,比如说谋反、欺君、与皇权相抗的政治犯。总之国家的钦犯国犯都不是赦免之内的。

  • 中文名称
    大赦天下
  • 拼音
    dà shè tiān xià
  • 释义
    国家依法对罪犯减轻或免除刑罚
  • 範围
    不包括国家的钦犯国犯

基本介绍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者皇宫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範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製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复原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现行法律

宪法

近代各国的大赦,则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範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製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範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贪官无赦

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古代的帝王出于种种政治原因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通观大赦历史,罕赦贪官污吏。

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时,国力强盛,四夷臣服,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各族君长推唐太宗为“天可汗”,而且农业丰收,一斗米价仅三四钱,百姓安居乐业,“外户不闭”。

在这种大好情势下,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天宝年间,是唐王朝鼎盛时期。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大破奚、契丹,百姓人丁兴旺,全国有七百八十六万多户,人口达四千五百四十三万之多。唐玄宗于是下诏大赦:“奉天时减降天下囚徒”,规定流罪(放逐到远方,充军)以下都予以赦免。“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由盛而衰,战乱不息,江南久旱,人多死亡。唐肃宗(李亨)以天下未宁,屡下赦令,以示优恤。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大赦规定,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罪以下者一律赦免。但诸帝赦令亦都强调官吏犯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唐文宗(李昂)、唐宣宗(李忱)、唐懿宗(李漼),乃至唐僖宗(李儇)等的大赦令中,无一不强调官吏犯赃不予赦免的规定。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与宋朝同时存在的金王朝,世宗(完颜雍)也曾对兴廉惩贪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除派大臣查访外,还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不在此等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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