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介绍
基本解释
赦免的一种。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对某个时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实行免除或减轻罪责或刑罚。
引证解释
《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世 乃大赦天下,使 章邯 将,击破 周章 军而走。”《南史·宋纪上》:“礼毕,备法驾,幸 建康宫 ,临 太极前殿 ,大赦,改元。” 郭沫若 《苏联纪行·六月十九日》:“七时得到通知,以为当晚可以起飞了,如获大赦。”
区别概念
获得大赦的罪犯大赦与特赦不同:
①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②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即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不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前。
③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④大赦令中所要指明的是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範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毋需指明被赦罪的人,特赦令则往往指明被赦人名单。
历史介绍
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近代各国的大赦,则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範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製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宗教解释
大赦(indulgence)来自拉丁文动词indulgere恩赐,意指来自教会宝库的赐赠,给予已经获得罪赦的信友免除全部(全大赦)或部分(限大赦)暂罚的特恩。为获取大赦,信友必须满全教会规定为得到该大赦所当尽的义务(参阅《天主教法典》992-997)。
大赦建基的原则就是代赎的观念,这观念十分古老。这原则又建立在另一个根据上:诸圣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内的团结。在圣保禄对教会的教导中有此道理的根据:在作为基督妙身的教会之内,各肢体共同帮助一个生病肢体的痊愈。在这个情境中,保禄特别想起自己所受的痛苦能「在我的肉身上为基督的身体补充基督的苦难所欠缺的」(哥一24)。
在以后几个世纪中,集体悔罪的社会性充分地显示悔罪者在补赎己罪时,不是只凭个人的力量。五世纪末,代赎的观念十分普遍。「有鑒于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无力补偿己身的罪恶,乃殷切地求取全体子民的扶助」如亚尔的骞瑟利(Caesarius of Arles, 约470-542)所说。
相关事件
缅甸大赦,释放大批罪犯2011年5月,缅甸总统吴登盛次颁布大赦令,释放了14758名囚犯。
2011年10月,缅甸总统颁布大赦令,从2011年10月12日开始释放6359名囚犯。
2012年1月5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公布政令,从2月1日起实行大赦,释放囚犯。
2012年1月14日,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签署大赦令,赦免在过去10个月犯罪的罪犯,其中包括和平示威者、无证携带枪支者、在1月底前将武器上交当局者以及在1月底前归队的开小差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