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是指妨害他人的通信秘密,或泄漏因业务或职务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及工商秘密的犯罪行为。台湾省刑法中的一类犯罪。妨害秘密罪包括: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泄漏业务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泄漏公务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台湾省地区

法律条文规定于台湾省刑法第315条。

根据台湾省刑法第315-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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