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契约等都是定型化契约(格式契约)。定型化契约(格式契约)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複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契约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特徵
(1)格式契约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契约的全部条款;
(2)格式契约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契约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契约一般採取书面形式;
(5)格式契约(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契约)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契约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契约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契约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契约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契约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契约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契约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契约,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契约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契约法规範格式契约、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