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 中文名称
    定金罚则
  • 外文名称
    Deposit penalties

定金罚则

基本内容

《契约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

何为定金

定金是契约当事人为了确保契约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契约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契约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是指契约当事人为了确保契约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契约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契约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契约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类型及适用範围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契约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契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定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契约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契约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契约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契约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契约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契约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契约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契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契约。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契约,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契约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契约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契约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契约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契约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契约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契约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契约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契约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契约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两者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範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定是从契约,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契约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定是主契约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契约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约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製,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契约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製。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契约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契约目的落空的事实。契约目的落空即契约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裏的契约目的仅指主契约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契约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契约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契约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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