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联邦德国、义大利等。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也有法国等少数国家採用的称为宪法委员会。
职权
基本职能
宪法法院职权广泛,其中违宪审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 。
其他
此外,各国宪法法院还具有与违宪审查相联系的其他一些权力。
如义大利宪法法院除行使违宪审查权,对国家与省的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争执案件进行审理外,还行使行政许可权争执裁决权,审理国家各权力机关间、国家与各省间以及各省间许可权的争执与疑问的案件;行使弹劾案审判权,审理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共和国总统和各部部长提出的控告案件。联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除行使违宪审查权、行政许可权争执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以及确定某政党或其独立组织是否违法的权力。法国宪法委员会同时还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顾问。
行使职权方式
抽象的原则审查
即依照法定程式,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这是各国宪法法院的普遍做法。
具体的案件审查
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这种方式与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的做法基本相同。
宪法请愿
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採取的最后的补救手段。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
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抗告,也不得抗诉。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製。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在单一製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製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
法院组成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製。如义大利宪法法院的成员,只能从最高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学法学教授及具有20年工作经验的律师中选出。各国宪法法院成员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由国家元首任命或议会选举产生。义大利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总统、议会、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各任命5人,任期原为12年,后改为9年,不得连选连任;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奥地利,所有宪法法院法官(20人)均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的提名任命,其中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院长、副院长、6名正式法官和3名替补法官,根据国民议会的建议,任命3名正式法官、2名替补法官,根据联邦议会的建议,任命3名法官和1名替补法官。
宪法法院(联邦德国)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在单一製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製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例如南斯拉夫除联邦宪法法院外,6个共和国、2个自治省也各设有一个宪法法院。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法院直接审理违宪案件,内部不作分工,而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设有2个审判庭,第一庭的庭长为宪法法院院长,第二庭的庭长为宪法法院副院长。两庭之间的业务分工自行商定。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们中国情况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人民代表委员会行使。(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订我国的宪法解释体製。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