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设办公室、劳动计画科、劳动调配科、技工培训科、定员定额科、工资福利科、劳动保护科、人事科(1960年撤销)。1961年10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党委批示,同意自治区劳动局设办公室、劳动计画处、劳动力管理处、工资福利处和劳动保护处。1963年11月又批准增设锅炉监察处,工作人员增至62名。1962年至1965年,自治区劳动局代管的挂靠单位,有自治区党委精简办公室;1964年至1969年代管的挂靠单位有自治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1969年12月,自治区劳动局完成“斗、批、改”任务以后被宣布撤销机构,工作人员全部被下放基层和进入“五·七”干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