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内容
本标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适用範围
本标準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準与国家行业排放标準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準(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準(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準(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5580-95)》,烧硷、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硷、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準。
1.3 本标準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的行业,按其适用範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準,不再执行本标準。
2 引用标準
下列标準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準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準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準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準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準适用範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準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準。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準。
4.1.3 排入设定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準。
4.1.4 排入未设定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準。
4.2 标準值
4.2.1 本标準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採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準要求(採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採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準要求。
4.2.2 本标準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準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準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準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準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