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契约

建设工程承包契约

 建设工程承包契约,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契约,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相关教材)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託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契约。

  • 中文名称
    建设工程承包契约
  • 套用领域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
  •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契约法
  • 契约档案
    专用条款;协定书;通用条款
  • 契约主体
    承包人;发包人
  • 别名
    基本建设承揽契约
  • 契约分类
    总包契约;分包契约

基本定义

建设工程承包契约,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契约,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相关教材

)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託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契约。

详细法律

基本建设承揽契约是承揽契约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具有承揽契约的一般法律特徵外,还具有下列特点:①契约标的是基本建设工作,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勘探、设计等工作。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如工业、矿产、交通、水利、文教、卫生、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等。②在社会主义国家,属于计画契约。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画按比例的发展规律,要求基本建设也必须有计画地进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契约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契约,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画、计画任务书等档案签订”。

契约详解

契约的内容

在中国,因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契约为例,契约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範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单项、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準,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或货款数额和结算办法,交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条款。

契约的种类

在中国,包括:①总契约与年度契约。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契约(或总协定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画签订年度契约。②总承包契约与分承包契约。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契约,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契约。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契约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契约。

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①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準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徵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③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④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採购、供应和保管工作;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③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④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⑤依据契约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违背上述义务之一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契约法》第39条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契约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契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财产责任。

基本责任

(1)未按契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採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画,提供的资料不準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契约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