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县城位于台湾省屏东县恆春镇,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后所设的恆春县县治所在,建于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绪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台湾省现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门的一座[注1]。该城的遗蹟在日治时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之一,战后则在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为台闽地区二级古蹟,后改为国定古蹟。
恆春县城位于台湾省屏东县恆春镇,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后所设的恆春县县治所在,建于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绪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台湾省现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门的一座[注1]。该城的遗蹟在日治时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之一,战后则在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为台闽地区二级古蹟,后改为国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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