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

    • 中文名: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554-93)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 标準编号:GB14554-93
    • 实施时间:1994-01-15
    • 发布时间:1993-08-06
    • 标準类别: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準

1主题内容与适用範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準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複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

1.2适用範围

本标準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準

GB 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準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準

GB/T 14675空气品质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空气品质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空气品质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空气品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空气品质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空气品质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

4.1标準分级

本标準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準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準,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準。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準。

4.2标準值

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準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準中相应的标準值。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準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新扩改建

现有

新扩改建

现有

1

mg/m3

1.0

1.5

2.0

4.0

5.0

2

三甲胺

mg/m3

0.05

0.08

0.15

0.45

0.80

3

硫化氢

mg/m3

0.03

0.06

0.10

0.32

0.60

4

甲硫醇

mg/m3

0.004

0.007

0.010

0.020

0.035

5

甲硫醚

mg/m3

0.03

0.07

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mg/m3

0.03

0.06

0.13

0.42

0.71

7

二硫化碳

mg/m3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3

3.0

5.0

7.0

14

19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20

30

60

70

4.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值,见表2。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值
序 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 kg/h

1

硫化氢

1520253035406080100120

0.330.580.901.31.82.35.29.31421

2

甲硫醇

15202530354060

0.040.080.120.170.240.310.69

3

甲硫醚

15202530354060

0.330.580.901.31.82.35.2

4

二甲二硫醚

15202530354060

0.430.771.21.72.43.17.0

5

二硫化碳

1520253035406080100120

1.52.74.26.18.31124436897

6

15202530354060

4.98.71420273575

7

三甲胺

1520253035406080100120

0.540.971.52.23.03.98.7152435

8

苯乙烯

15202530354060

6.51218263546104

9

臭气浓度

排气筒高度, m

标準值(无量纲)

1525354050≥60

2000600015000200004000060000

5标準的实施

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準值。

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準值。

6监测

6.1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採用四捨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採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採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採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定永久性标誌。

6.1.4有组织排放源採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採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採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採样点

厂界的监测採样点,设定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採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採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採样,样品採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採样点设定、採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测定

标誌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1

GB/T 14679

2

三甲胺

GB/T 14676

3

硫化氢

GB/T 14678

4

甲硫醇

GB/T 14678

5

甲硫醚

GB/T 14678

6

二甲二硫醚

GB/T 14678

7

二硫化碳

GB/T 14680

8

苯乙烯

GB/T 14677

9

臭气浓度

GB/T 14675

附录A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补充件)

A1排放浓度

式中:

C——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3(乾燥的标準状态);

g——採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採样体积,L(乾燥的标準状态)。

A2排放量

式中:

G——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烟囱或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3(乾燥的标準状态)/h。

附加说明

本标準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準司提出。

本标準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所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海。

本标準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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